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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30  

宁政规发〔201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扩大外商投资规模,稳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各地各部门不得针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专门设置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条件。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确保按期全面复制推广符合内陆地区条件的各项经验,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各有关部门、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稳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跟进落实国家在种业、煤炭、非金属矿、汽车、船舶、飞机制造、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的对外开放安排,谋划实施一批利用外资重点项目,稳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全面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自治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农牧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宁东管委会,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民航宁夏监管局,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落实外资财税扶持政策

(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宁投资。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外商投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直接执行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进行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宁夏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各类企业利用对外投资所得扩大在宁投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境外所得再投资的税收抵免政策,准予其自行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鼓励自治区对外投资企业利用境外所得在我区再投资。(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宁夏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宁投资设立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鼓励各地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吸引境外世界500强及跨国公司来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宁投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创新驱动相关扶持政策;对跨国公司独立建设或与我区联合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符合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应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外商投资提升研发能力和水平。支持外资设立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条件且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全额退还增值税,并提供退税便利。鼓励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充分利用国家关于科技创新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研发能力和水平。(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宁夏税务局、银川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境外投资者在我区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收益,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促进银行遵循展业原则要求,满足真实、合规的境外投资者利润汇出需求。(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打造国家级开发区外商投资集聚载体

(九)充分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落实国家级开发区限额内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鼓励国家级开发区优化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在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在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团队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政府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鼓励类外资项目优先纳入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对外资工业用地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自治区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发展空间。坚持规划先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科学高效有序开发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支持自治区内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申报扩区、调区。(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增强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国家级开发区吸收外资载体功能,进一步增强开发区产业集聚能力,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整合自治区支持开发区建设的各类政策性资源,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建设,提升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的配套服务能力。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争取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银川海关,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外商投资促进

(十三)引导外资投向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争取国家支持将我区更多的优势特色产业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研究制定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行动计划,为优势特色产业扩大利用外资提供指引。紧盯发达地区外资集聚园区资本流向和产业转移动态,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的合作关系。推动中关村科技园、苏州工业园等国家级重点园区来宁共建创新型园区、建设“飞地园区”,实现园区协同发展。落实与金融机构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支持金融机构为优势特色产业利用外资提供金融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金融工作局,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不断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工作力度。实施利用外资专项行动,围绕欧美等发达国家开展重点产业专题招商活动,组织开展“跨国公司宁夏行”“全球知名企业宁夏行”活动、紧盯国内外资集聚园区和外资主要来源地开展专题招商活动;积极推动建立自治区省级领导与跨国公司互访机制,充分利用各类国际经贸会展平台举办专题招商活动,重点依托现有外资企业实施一批产业链长、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环境友好、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鼓励各级招商主体设立投资促进专项资金,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制定自治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和企业商务人员出入境的便利化政策。(自治区商务厅、外办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博览局,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鼓励外资参与我区企业优化重组。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我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关联并购外,对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并购企业设立及变更,实施备案管理。鼓励区内优秀企业、优质资产、优良品牌加强与知名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增加国际竞争力。鼓励外资参与我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降低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成本。发挥我区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积极争取国家批准银川河东国际机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放第三、四、五航权和中途分程权,增加国际航线和班次;吸引外资参与国际货运班列场站、通道、物流园区建设及运营,加快铁路开放场站和指定口岸建设,发展铁水、空铁联运等多式联运枢纽,降低物流成本,吸引更多优质外商投资企业落户我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银川综保区管委会,银川海关、民航宁夏监管局、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公司,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营造良好的外资人才环境

(十七)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落实自治区引进外国人才政策,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鼓励在我国境内高校和境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应届优秀外籍毕业生来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并享受自治区“外语+复合型人才回乡创业‘千百十’行动计划”及“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等优惠政策,为外国高端人才来我区工作、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办,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对成功引进的高端人才,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兑现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端人才,可签发最长期限为5年的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证件,并为其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同时,贯彻执行国家即将出台的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端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签证、停居留证件的,开通预约服务、“绿色通道”服务。(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办,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外商投资服务环境

(十九)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自治区和各地级市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依法依规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有关问题。健全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多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坚决制止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司法厅、财政厅、商务厅、物价局、工商局,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深化外商投资“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做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事项审批管理和服务。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在全区范围内对不涉及负面清单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行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利用外商投资信息管理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系统,促进商务、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统计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统计局,宁夏税务局、银川海关、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加强引进外资合同合法化审查工作,保障各项内容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做出的政策承诺,依法严格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签订的各类合同。保障各类利用外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可预期性,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政策内容。依照国家部署,及时梳理涉及外资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限期清理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法规、文件或条款。(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增强利用外资工作合力。要密切跟踪国家促进外资增长政策动向,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开展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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