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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05号建议(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09-22  

宁商复字〔2020〕24号

康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建成银川国际公铁物流港的提案收悉,经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银川市人民政府、银川海关、国税宁夏税务局等协办部门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银川公铁物流园是2011年经银川市批准成立的综合性物流园区,是国家布局的11个重点交通枢纽项目。园区总占地面积13.79平方公里,已完成基础设施投资7.5亿元,签约入驻企业30家,包括天津港、海尔集团、国药控股、新加坡丰树集团等知名企业。2019年实现主营收入40亿元,2020年上半年园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900万元,招商引资到位资金1.65亿元,实现产值2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2亿元。2020年8月5日银川国际公铁物流港一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通过海关验收。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资金支持。近三年来,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累计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支持银川公铁物流园建设,其中:700万元用于银川公铁物流基础设施和多式联运建设、300万元用于公铁物流港一期(海关监管区)项目建设。同时,对由公铁物流园开行的国际货运班列按规定给予了相应补贴支持。

项目洽谈。我厅积极帮助园区招商引资,先后与良运集团、新加坡普洛斯、汉荣集团等国内外知名企业洽谈项目合作,为园区牵线搭桥。通过沟通洽谈,良运集团已与西夏区政府签约成为银川国际公铁物流港运营公司。同时,公铁物流园对外洽谈项目过程中,凡是需要我厅帮助的事项,我厅都及时予以安排解决。

业务支持。以公铁物流园为始发和到达场站,常态化运营宁夏国际货运班列。支持公铁物流园与沿海港口的合作,开通直达港口的班列。支持园区开通银川至深圳、西安等8条卡班线路,实现国内重点城市点对点“一站式”送达,为银川都市圈生产制造企业打造质优价廉的“定制化”物流服务。

政务服务。自治区发改委已将银川公铁物流园铁路专用线项目纳入全区铁路专用线规划中。银川海关全力支持银川国际公铁物流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设验收工作,按照新海关监管要求,帮助合理规划场地设置、封闭围网及卡口、技术用房、监控及信息化系统,指导企业加急从快在3天内完成了所有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多次向园区入驻企业宣讲通关政策、减免税政策,现场解答亚麻籽油入境、铁海联运、中欧班列查验、跨境电商监管等海关政策,为企业顺利开展进出口业务提供指导。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国税宁夏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公铁物流园项目建设给予了相应的支持。

二、下一步工作

根据您在提案中提出的五项建议,我们将尽快推进以下工作:

(一)加快铁路开放场站申报工作。目前,银川市人民政府已向自治区政府上报银川公铁物流港铁路开放场站评估报告。我厅已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推进银川公铁物流港建设,申报建设银川铁路对外开放场站”列入自治区推进“一带一路”和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2020年工作计划。待自治区政府将银川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评估报告转办我厅后,我厅将尽快提交办理意见,并按照铁路开放场站项目申报程序,协调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二)实现海关监管区封关运营。银川国际公铁物流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已经完成银川海关的项目建设验收工作,我厅将会同银川海关根据银川公铁物流园发展运行情况,尽快指导园区开展实际业务,全力助推监管作业场所实现封关运营。

(三)协调推进铁路场站建设。根据银川公铁物流园实际业务需求,我厅将积极协调做好中铁联集中心站项目推进工作。自治区发改委将及时核准银川公铁物流园专用线建设项目。

(四)启动综合保税区申报建设。银川市人民政府已启动银川公铁物流园申报综合保税区各项工作,正在进行总规和用地规划调整,并借鉴成都青白江综保区申报经验,提前准备相关报审资料,我厅将积极协调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五)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我厅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利用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断加大对银川公铁物流园建设的支持力度,帮助园区完善物流服务配套功能,提升业务拓展能力。

(六)相关政策支持。一是土地政策。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银川公铁物流园可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政策利用外资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52号)的规定。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党办〔2015〕2号),鼓励工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对占用未利用地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出让最低价可按照相关标准的10%确定。二是税收政策。国税宁夏税务局提出公铁物流园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提供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在享受物流辅助服务相关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68号)规定,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心和指导,我们将以此为动力,不断加大对企业的服务保障力度,帮助企业做大做强,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宁夏商务厅门户网站:http://dofcom.nx.gov.cn/

宁夏商务厅抖音号:NingXiaSW

宁夏商务微信公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0年9月2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物流促进处  朱 东   17795100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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