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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37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09-28  

宁商便函〔2020〕130号
民建宁夏区委会:

贵委员会《关于打通疫后物流大动脉、连接经济生命线》的提案收悉,经与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税宁夏税务局等协办部门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区物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尤其2月至4月,道路不畅、货源不足、营业受阻、资金断档,复工不复产,企业经营十分困难。后期,随着疫情逐步缓解,道路不断通畅,各行业复工复产率显著提高,物流企业运营情况才逐渐有所恢复。根据我厅统计,截止8月底,全区物流运行指标降幅持续收窄,物流运行情况继续呈现回稳态势。全区完成社会物流总额4176.33亿元,同比下降8.2%,降幅与上月基本持平。其中:工业品物流总额2763.10亿元,下降3.2%;批发业物流总额1176.99亿元,下降18.3%;农产品物流总额199.34亿元,增长6.9%;进口货物物流总额23.10亿元,下降58.6%;单位与居民物品物流总额13.80亿元,增长17.9%;完成快递业务量3884万件,增长41.6%。
一、已开展工作
为帮助物流企业渡过难关,国家各部委、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各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帮扶政策,助力企业疫后复工复产。
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3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给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税收管理权限出台多项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包括: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2020年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对因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性减免;对交通运输行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参照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自治区本级留成部分给予两个月补贴等财税收优惠政策。
自治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帮助物流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积极对接企业,优化金融服务,加大资金投放,与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扶贫办等部门合作,联合下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和防疫用品重点生产企业贷款贴息的实施细则》等文件。截止6月底,全区银行机构共为1724户物流企业发放贷款,余额19.28亿元,贷款户数、余额较年初分别增加296户、6.27亿元。全区银行机构共为20户物流企业进行展期、58户物流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为32户物流企业实施延期还本、涉及本金6154万元,52户物流企业延期还息、涉及利息341万元,基本做到能延尽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为物流企业落实支持政策,依据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指导全区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细化措施,优化业务流程,积极主动做好服务。据统计,疫情期间共有5家物流企业依据阶段性支持政策申请缓缴,涉及缴存职工100人,缓缴金额约58.5万元。
我厅作为物流业发展牵头部门,积极帮助物流企业复工复产,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疫情期间,协调各地交通部门和疫情指挥部,出具物资运输证明书和通行证,确保物流运输车辆通行。印发《关于做好物流企业复工运营的通知》,支持物流企业复工复产。下达640万元疫情防控应急保供运费补贴资金,对区内7家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从外省区调运蔬菜进宁的车辆,按照0.10元/吨/公里的标准给予运费补贴;对全区26家在疫情防控和市场保供中贡献突出的物流企业进行表彰奖励;为13家冷链物流企业申请将一般商业用电调整为农业生产用电,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达五市物流业发展资金1704万元,支持全区物流企业开展项目建设。
二、下一步工作。
贵委员会提出促进物流企业复工复产,减免相关费用,给予物流运营特许,给予信贷支持等三项建议,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积极落实,并具体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落实减免政策。
在财政政策方面,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积极支持我区企业复工复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2020年新获得贷款,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以内给予贴息。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释放消费潜力支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财政措施》,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餐饮住宿、健康服务和对健全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具有补短板作用的科技研发、医疗服务等领域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自治区服务业引导资金在现有支持政策的基础上资金支持额度上浮50%。
在税收方面,凡是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按照国家三部委《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文件要求,2020年6月30日,阶段性支持政策截止。如果经济仍有困难的物流企业,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向各地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我厅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税宁夏税务局做好上述政策的落实工作,帮助全区物流企业积极申请相应的政策支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经营负担。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协调全区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抽贷、断贷、压贷。专项开展物流业应收账款融资试点工作,通过“银行+保理+行业平台”的方式,在不需要核心企业确权的情况下,以司机为核心为整个物流生态圈内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支持,提高我区物流行业中小企业融资可获得性,降低物流行业的融资成本,实现物流行业健康发展。
我厅将充分发挥物流行业牵头部门作用,积极联合发改、工信、交通等部门,实现物流行业管理的部门协同、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帮助企业降低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推动物流业高质量发展。
衷心感谢贵委员会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心和指导,我们将以此为动力,不断加大对企业的服务保障力度,帮助企业做大做强,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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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0年9月2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物流促进处  朱 东  17795100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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