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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7-03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的通知》(商办函〔2019〕65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政务服务改革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宁政办函〔2020〕14号)精神,现就全区商务系统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次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商务部和自治区政府决策部署,对商务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同时,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改革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改革配套措施,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改革内容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的通知》(商办函〔2019〕65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的有关要求,自2020年5月起,在石嘴山市、宁东管委会两个试点地区,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等三个许可事项;对“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三个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一)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审批。

1.取消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总体要求”第二项“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可以决定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2.具体改革举措: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附件:宁夏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中序号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直接取消审批。 

3.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自治区商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局建立信息共享专线,市场监管局将对外贸易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和应自治区商务部门需求采集的其他信息及时推送至自治区商务厅等有关部门,银川海关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信息等及时推送至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2)自治区商务厅指导试点地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联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4)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二)直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1.取消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

2.具体改革举措: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附件:“宁夏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中序号2“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直接取消审批”。暂时调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的决定,取消初审。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3.事中事后监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加强信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经营主体信用情况,对失信经营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提高检查频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三)直接取消“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1.取消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

2.具体改革举措: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附件:“宁夏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中序号3“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直接取消审批”。暂时调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决定,取消初审。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3.事中事后监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经营主体信用情况,对失信经营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提高检查频次。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四)对“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1.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2.许可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3.具体改革举措

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审批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对从事拍卖业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办公场所、拟聘任拍卖师和相应管理规则等要求)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对企业做出承诺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

4.审批层级和部门:

省级、市级 (国家基本目录中该事项行驶层级为:省级,宁夏权力清单中行使层级为省级、市级)

5.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拍卖业务规则;

(4)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5)拟聘任的拍卖师调入证明;

(6)固定办公场所书面告知承诺;

(7)设立分支机构时提供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母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6.办理程序

(1)预审、受理:窗口通过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预审,根据调用的用户信息、证照信息、申请材料信息等,查看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审核: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提交决定环节。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

(4)送达:窗口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通过快递等方式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

7.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统一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依法进行公示,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密切以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加强跨部门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实现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明确办理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供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范本,对核查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商务部。理清与其他政府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文物、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跨部门的拍卖管理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制自律,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开展拍卖企业服务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诚信经营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

(五)优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审批服务。

1.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2.许可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3)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将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从业人员数量等作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4.审批层级和部门:

自治区级商务部门

5.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

(3)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拆解设备设施;

(4)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拆解操作规范;

(5)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6.办理程序:

(1)预审、受理:窗口通过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预审,根据调用的用户信息、证照信息、申请材料信息等,查看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审核: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个10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提交决定环节。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

(4)送达:窗口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通过快递等方式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

7.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体系建设。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六)优化“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服务。

1.下放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二、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下,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宁商通〔2020〕71号)二、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并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审批下放后,自治区商务厅将不再受理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企业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及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零售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遗失补办和注销申请。

2.许可条件: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申请主体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依法通过审查和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水上加油站还应当符合船舶、水上、港口安全与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移动加油船还应控股拥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加油船舶。

3.具体改革举措

(1)将审批权限由省级商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2)取消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供应渠道法律文件相关要求。

4.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

5.申报材料:

(1)企业提出的许可申请;

(2)加油站不动产登记证土地成交确认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提供;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7)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8)加油机计量合格检定证书;

(9)消防验收意见书;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证书;

(11)环保立项批复;

(12)环保验收意见;

(13)境影响报告表;

(14)加油站双层罐生产安装证明材料购销合同检测结论;

(15)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验收合格材料;

(16)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安全生产上岗资格证书;

(17)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6.办理程序:

(1)预审、受理:窗口通过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预审,根据调用的用户信息、证照信息、申请材料信息等,查看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审核: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承诺的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提交决定环节。

(3)决定:决定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在承诺的工作日内决定。

(4)送达:窗口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通过快递等方式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

7.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1)严格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重点关注企业经营中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2)配合相关安全职能部门做好成品油零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成品油零售企业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做好行业安全监管。

(3)完善成品油零售经营主体和零售网点信息系统,指导企业做好信息报送和变更。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七)优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审批服务。

1.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第十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许可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3.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4.审批层级和部门:

省、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

5.申请材料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ISO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4)人力资源管理类证书复印件;

(5)拟派驻国语言培训人员等级证书复印件;

(6)拟外派从事行业培训人员技能证书复印件;

(7)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可行性报告;

(9)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其它企业出具的与申请企业合作已外派的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10)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验资报告;

(1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报告;

6.办理程序

(1)预审、受理:窗口通过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预审,根据调用的用户信息、证照信息、申请材料信息等,查看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审核: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个7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提交决定环节。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

(4)送达:窗口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通过快递等方式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

7.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督查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相关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台账建立等具体工作,抓好落实。

(二)坚持依法推进改革。

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根据立法工作权限和程序,推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固化改革成果。

(三)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手段,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依法查处,强化抽查结果公示运用。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增强监管威慑力。

(四)加强信用监管。

依据许可事项特点,依托现有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完善“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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