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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07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1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出台背景及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提出了20条稳定消费预期、提振消费信心的政策措施,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创新发展流通、促进消费增长指明了工作方向,部署了重点任务,要求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为落实好国办发〔2019〕4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商务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牵头起草了《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五个部分:
(一)推动流通创新发展。推动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升级,引导骨干企业逐步由单一贸易功能向集供应、配送、贸易、金融、信息等服务功能拓展。改造提升步行街和特色商业街区,促进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商旅文体跨界融合,实施“互联网+流通”,鼓励循环消费。优化便民服务网络,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新建和改造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加快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完善流通服务网络,推进电商与快递协同发展。
(二)培育消费热点。挖掘汽车消费潜力,支持购置新能源汽车,促进二手车流通。支持绿色智能商品以旧换新,支持开展促销活动、建设信息平台和回收体系。推动夜间和假日经济发展,完善交通、安全、场地设施等配套措施。拓宽文化旅游消费空间,丰富文化旅游消费业态和服务。扩大特色品牌消费,引入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积极培育“宁夏老字号”“宁夏优品”公共品牌。
(三)深化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拓展连锁便利店发展空间,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放宽发行书报刊的审批要求,支持市、县(区)探索“一照多址”登记,开展简化烟草、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试点。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至地级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财税金融支持。降低企业流通成本费用,全面落实工商用电同价政策;推进跨地区连锁经营总部和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的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实行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严格公路收费管理,规范机场、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
(五)优化市场流通环境。加强消费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政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强流通标准化建设,制定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农产品流通、居民生活服务等重点领域地方标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线上线下制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积极倡导企业实行无理由退货制度。
三、政策咨询途径
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电  话:0951-5960712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0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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