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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招商引资服务先行区建设!解读新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2-01-28

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持续增强招商实效。坚持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并重,强化园区招商和产业链招商。加强与东中部大企业、大集团和商(协)会联系对接,争取更多行业领军企业来宁投资兴业。

  招商引资决定了未来发展的增量,是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特别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对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时隔十年,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再次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

  《规定》顺应政策环境、经济结构、产业重点的变化,充分体现了落实“双控”、遏制“两高”要求,实现“双碳”目标,服务保障自治区九个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导向。

  修订后的《规定》共6章25条,包括总则、资金奖补、税收优惠、要素保障、其他政策、附则,从产业引导、财税扶持、金融奖补、人才激励、科技创新等方面细化了保障。

  修出高效益,增加新理念,删除不适宜。《规定》着力解决了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适应了新时代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现实需要。

  服务九个重点产业  加大“高新”招引力度

  《规定》修订2012年优惠政策条款21条,特别是进一步加强了对自治区九个重点产业的支撑引导力度,紧密结合全区产业转型、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强化和体现了政策引领。

  《规定》对投资主体适用范围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将适用范围由“区内外和境外投资者”修订为“自治区外引进的”。例如,2012年出台的原政策第二条规定:“本政策适用于在宁夏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建设的区内外和境外投资者”,本次修订为“本政策适用于从自治区外引进的,以货币资金、实物及无形资产等形式(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投资的企业法人、商(协)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等(不含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对投资者主体范围、资金投入方式进行了列举,更加明确了投资主体的定义及范围。

  招商引资为先行区建设注入新动能,《规定》出台了新的优惠政策,强化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的吸引,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招引力度,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例如,2012年优惠政策仅对投资者引进的高新技术人才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新修订的条款增加了对投资高科技类项目的企业给予研发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补助的内容。

  同时,《规定》结合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对部分涉税政策进行了修订。例如,将2012年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给予15%优惠,修订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

  《规定》还对一些现实中难以操作、无法落实的条款进行了修订。例如,2012年优惠政策对招商中介的奖励表述过于明确,修订为“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明确财政奖补 推进金融支持

  为更好适应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规定》新增优惠政策条款5条。

  在财政奖补措施方面。原优惠政策主要涉及税收、人才、技术、矿产、土地等方面,涉及的财政奖补政策较少,修订后的政策增加了国家及自治区现行的资金奖补政策。例如,明确对投资者当年完成一定金额固定资产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在推进金融支持方面。《规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招商引资项目税率优惠、额度支持、续贷保障,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给予支持,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此外,在法定授权方面。《规定》增加了对招商引资企业认定部门、建立政策更新机制及各级政府、园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优惠政策条款,在合理使用其他部门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渠道、范围的基础上,统筹使用招商引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在项目落地等方面的奖励,最大限度发挥专项资金的撬动作用,确保上下协调联动、政策落实到位。

  《规定》共删除2012年优惠政策条款26条,其中删除了属于普惠性政策的土地、税收等条款14条;删除了不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和我区发展实际的条款6条;删除了在我区其他政策中已经有详细规定且与招商引资关联度不高的条款6条。

  经过本次修订,《规定》以先行区建设为统领,集中了产业、科技、金融等领域的优惠政策,发挥政策集中优势,更好地吸引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意愿和积极性,特别是围绕自治区确定的九个重点产业,大力引进“建链延链补链强链”项目。

  “十四五”时期,全区商务部门将把高质高效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作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双循环”、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实施招商引资提质增效工程,突出产业链精准招商,创新区域合作举措,强化项目服务保障,为先行区建设提供持久动力。

相关链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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