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04
管理事项: |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使用管理 |
办理部门: |
外经处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实施单位性质: |
授权 |
委托机关: |
商务部、财政部 |
联系电话: |
0951-5960739 |
监督电话: |
0951-5960738 |
办理地点: |
银川市民族北街435号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
实施主体: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
法定依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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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2、《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 |
办理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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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足额缴存备用金的,不需依照本条再次缴存备用金。 |
办事流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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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人员向商务主管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关合同以及收费凭证或者工资凭条等证据后,商务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支付劳务人员有关费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有关费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出使用备用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指定银行,同时出具《取款通知书》。指定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从备用金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或单位。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300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