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机构设置>内设机构>口岸管理处>处室工作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9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8-12-20  

宁商函【2018】167号
陈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中宁陆路口岸纳入银川综合保税区”的建议收悉,我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银川综合保税区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国家相关政策以及落实建议内容的可行性,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中宁陆路口岸纳入银川综合保税区”方面
该提议属于申请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范畴。海关总署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试行)》(署加发字〔2013〕273号)中明确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化整合应按照从优发展、集约管理的原则进行。申请扩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基本完成了开发建设;(二)依法供应且建成的土地面积不低于批准规划面积的80%,符合土地集约利用有关要求;(三)原则上扩区面积不超过原批准的规划面积”。目前,银川综合保税区一期、二期均已通过验收,但整体土地利用率低于扩区要求。同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扩区等参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程序办理,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另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口岸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56号)中已确定将“发挥中卫市物流节点作用,依托中宁陆港、镇罗物流园建设中卫陆港”,将“支持中卫市依托中卫陆港,建设检验检疫监管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强化多式联运、中转集散、分拨配送、保税仓储功能”,并明确“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参照自治区赋予银川综合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为此,建议中宁陆港充分利用交通区位优势和现有硬件基础设施条件,及早明确口岸运营主体,推动中宁陆港尽快封关运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发展需求,强化多式联运、中转集散、分拨配送、保税仓储功能,再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可享受自治区赋予银川综合保税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关于“自治区在中宁陆路口岸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及企业外贸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方面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信办发[2016]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信建办负责按照全区信息化总体规划,做好信息化项目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和绩效评价,统筹推动全区信息化一体化发展;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自治区信息化项目的审核、批复、验收及计划安排等管理工作,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中宁陆港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如需资金支持,可按照《管理办法》申报信息化项目计划,自治区信建办将会同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将项目计划纳入年度信息化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由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具体立项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8年8月3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 口岸管理处  0951-5960729
扫一扫 手机浏览

分享到:

主办: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400000063 
宁ICP备05001183号-3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119号
网站支持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访问 宁夏互联网辟谣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