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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名优产品全国行活动参展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3  

宁商通〔2017〕142号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我区名优特色农产品销售规模,自2017年起,自治区商务厅决定组织区内农产品企业参加“宁夏名优产品全国行”活动。为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大宁夏展区管理力度,维持展会秩序,维护我区企业参展权益,树立宁夏展团良好形象,现将《宁夏名优产品全国行活动参展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7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名优产品全国行活动参展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一、严格审查参展企业资格。参展企业必须填写《参展申请表》(附件1),经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按时报送至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二、参展企业必须遵守大会组委会各项管理规定,禁止违规出入展馆。 
    三、参展企业必须认真填写《宁夏企业展会成交统计表》(附件2)和《宁夏企业展会接触客户统计表》(附件3),并于展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未按时报送的企业,取消其下一次展会参展资格。
    四、参展企业应保证展会期间各自展位上至少留有1名参展人员,企业参展产品应和申请表中所列的一致,严禁在展位上销售假冒伪劣和非我区生产的产品;严禁出让、转租展位。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经展会主办方通报或他人举报后核查属实的,取消其一年的参展资格。
    五、参展企业应严格执行展会关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和处理办法。展会期间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展会主办方书面警告或发生投诉的参展企业,取消其一年的参展资格。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
 
    附件:1.宁夏名优产品全国行活动企业参展申请表
          2.宁夏企业展会成交统计表
          3.宁夏企业展会接触客户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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