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机构设置>内设机构>市场运行与消费促进处>处室工作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时间:2017-08-21  

宁商通【2017】11号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安全事故,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规定》,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7年4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品油流通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指导、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三条  成品油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导、督促成品油批发及零售网点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制订和实施全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监管工作政策、制度。

(三)负责对全区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进行年审。

(四)加强对成品油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建立全区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件信息通报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成品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六)指导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企业进行年审。

(三)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重点监督成品油零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立全区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件信息通报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成品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五)配合自治区商务厅对成品油零售企业进行检查,指导本辖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成品油零售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负责督促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企业进行年审。

(三)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重点监督成品油零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立全区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件信息通报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成品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五)配合自治区商务厅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零售企业进行检查。

  

第三章   日常监管

  第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流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半年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及检查情况。

自治区商务厅每年对全区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抽查加油站应占全区加油站总数的10%以上。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辖区内50%以上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辖区所有成品油零售企业的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第八条  除日常例行检查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有关决策部署,要在五一、国庆、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前对加油站进行重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安全生产检查参照执行商务部印发的《加油站安全检查指导手册》(附件1)和《油库安全检查指导手册》(附件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制度等);

(二)证照是否齐全;

(三)企业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包括销售散装汽柴油、灭火应急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演练等)。

  

第四章   年审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对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年审工作。

  第十条  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年审应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主要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有关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的处罚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等未落实的,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年审通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年审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自治区商务厅收回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

  

附件:1.《加油站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2.《油库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附件1

加油站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一)制度管理

1.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直接作业环节管理、消防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事故管理、HSE考核、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等制度。

2.应制定《加油站帐表册单管理制度》、《票证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商品采购、销售制度》、《库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事故预案》、《设备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制度》等制度。

(二)证照管理

3.应具备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应具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应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6.应具备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7.应具有健全的安全消防组织。

(三)安全管理

8.加油站汽油、柴油零售仅限于加油机销售。

9.应制定灭火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

10.加油站内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物。

11.工作人员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上岗。

12.油罐车进站后,卸油人员应引导油罐车进入规定的场地并熄火。

13.运油车辆必须是经法定机构(或授权单位)资格认定合格的罐车。

14.销售散装汽油应严格按照要求查验购买手续,并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购买数量、用途等。

15.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建立健全加油站防火档案。

16.加油站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卸车场地应设油罐车卸车时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17.加油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18.加油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 。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失效保护功能。

  

  

附件2

油库安全检查指导手册

  

(一)制度管理

1.应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要害部门防火安全措施》。

2.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直接作业环节管理、消防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事故管理、HSE考核、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承包商HSE管理、巡回检查、成品油公路运输、人员值班等制度。

(二)证照管理

3.应具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应具备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许可证》或环保验收文件。

5.应具有健全的安全消防组织。

6.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对外经营的油库还应具备:

(1)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三)设备管理

8.油库设备、设施、工艺的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9.油库设备管理应实行设备全过程的管理,严格合理选购、正确使用和维护、科学检修、有计划有重点的对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10.应建立设备台账管理,每一设备要独立设卡、帐,包括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商、出厂日期、投入使用期、资金、折旧年限、使用地点。建立设备技术管理档卡,包括原始依据、技术标准、产品合格证、使用证明书、设备技术状态记录、检查定期维护记录等。

11.防爆接线盒、防爆开关、仪表控制线等防爆设施应密封完好。用电设备应选用防爆型,且分类、分级、分组应不低于ⅡBT4。

(四)油品收发存管理

12.油罐应当逐个建立保管帐,及时准确记载油品的收、发、存数量,做到账实相符。

13.装油作业期间,驾驶员和发油工作人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控。遇有雷电、雪、大风沙尘天气时必须停止收发油作业,防止水、沙浸入油内。遇有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收发作业,按照发油工作人员指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14.收发油作业时,拿取工具、开关罐盖、收送鹤管等,要做到既轻又稳,保持静电连接线的连接状态。口袋中的钥匙、钢笔等物品不得掉出,并防止手表碰击。

(五)油罐区安全管理

15.油罐装油不准超过安全高度,进出油流速不得超过呼吸阀的允许流通量。

16.禁止敲打或擅动罐区设备、消防器材。油罐进油过程中计量人员不准脱岗(有油罐自动计量仪器者除外)。

17.罐前阀门的启闭作业必须实行双人复核制或加锁管理。计量和检修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呼吸阀并按季清理阻火器。巡检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时、逐罐、逐点进行检查。

  

  

  

  

扫一扫 手机浏览

分享到:

主办: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地址:宁夏银川市民族北街435号蓝泰广场A座
政府网站标识码:6400000063 
宁ICP备05001183号-3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119号
网站支持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访问 宁夏互联网辟谣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