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25
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本人或通过家人、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及特定关系人,采取打招呼、写条子、指定或授意、暗示等方式,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及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资金安排使用等行为。
二、严禁违反规定以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名义干预插手工程建设有关事项。
三、严禁以保护本地区或本行业企业利益为借口,要求有关部门将应当公开交易的项目搞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交易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竞拍、竞价,或搞明招暗定。凡是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招投标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四、严禁在工程建设项目未取得合法批准,或未取得合法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要求违规建设。
五、严禁违反规定将必须在自治区和五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
六、严禁违反规定指定评标专家、代理机构、工程建设单位和供应商、开发商等。
七、严禁违反规定变更中标单位、转包或分包建设项目。
八、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对合同价款设置支付障碍,或利用支付工程款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等。
十、严禁违反规定调整和变更城乡建设规划、容积率、土地用途等。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切实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实,一律先免职,再按照中央纪委《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严肃处理。
本规定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