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26
(宁纪发〔2013〕5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精神,狠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等事宜借机敛财歪风,在严格执行原有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以下规定。
第一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倡导移风易俗,节俭办事,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接受其礼金、礼品。严禁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严禁动用公车办理婚丧事宜。
第二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生日纪念、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入伍、老人过寿、子孙过满月等事宜,严禁邀请亲戚以外人员参加,接受其礼金、礼品。
第三条 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借本人及其家属子女住院、学习培训、出国(境)、留学、探亲等事宜收送钱物。
第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应事前报告。 区管干部向自治区纪委作出书面报告;其他人员按照干部隶属关系,向所在地方、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报告;未设纪委(纪检组)的,向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报告, 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报告内容包括:姓名、职务、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办理丧事来不及报告的,可在事后7日内补办报告手续。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不报告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违反本规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借机收送钱物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免职,再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
第六条 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定,并从严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办理婚丧等事宜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八条 倡导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