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东规发〔2021〕2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在宁东基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将宁东现代煤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打造成国内具有专业化、服务型及示范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试熟化基地,用持续不断的科技创新支撑宁东基地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宁东基地推动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等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范围
(一)扶持对象:入驻中试基地,从事符合宁东基地科技及产业发展政策的业务,依法依规正常开展工作,为宁东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创新中心等组织。
(二)扶持内容:重点支持煤基高分子材料、精细化工、氢能产业、循环经济等产业领域项目和微反应技术、电子化学品、工业催化技术、聚烯烃技术等技术领域项目。
第三条 鼓励区内外具有专业特色的研发机构、科研院校、科技型企业在中试基地设立分支机构或与管委会及宁东科创公司联合设立研发机构,为宁东基地乃至全国化工企业提供基础研发、中试、工业性试验、检验检测及市场开发等服务,解决产业共性或关键技术需求。
1.研发机构的入驻和退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管委会一次性给予入驻研发机构一定的资金补助,补助额度根据其科研能力、技术水平、研究成果、服务时间等综合确定。
2.对于研发机构向宁东基地企业提供科研基础设施和设备共用共享的,给予其使用费5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充分发挥宁煤研究院和其他企业的创新资源优势,坚持开放创新,与中试基地合作,为宁东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服务。
第五条 入驻中试基地的项目主要开展中试技术研发、产业化工艺开发、产品开发、技术装备集成等工作。项目引入经中试基地管理运营单位初审后,按照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流程推进。
1.对获得国家、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中试项目,依据国家、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额度,管委会财政予以配套支持,各级财政支持资金总额分别不超过项目研发总预算的40%、30%。
2.对中试基地内申报宁东创新发展专项的项目,优先予以立项,管委会财政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总预算30%的配套资金支持。
3.单个中试项目自项目正式运营开始计算,周期原则上为两年。
第六条 加大对中试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力度。
1.优先支持中试基地申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创建成功的,按照自治区补助额度,管委会财政予以1:1配套支持。
2.鼓励中试成果在宁东基地落地转化。对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且成功在宁东基地落地转化的,对创新成果研发团队给予100-300万元奖励(其中可安排不超过40%资金奖励给创新领头人)。
3.支持宁东基地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引进先进中试熟化成果并成功在宁东基地产业化应用的,按照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的30%给予配套补助。
4.中试基地项目成功转化后在宁东基地产业化并投资建厂设立新公司的,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在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第七条 推动将中试基地建成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优先推荐中试基地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当年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八条 为帮助扶持中试基地的运营和发展,自中试基地建成投运之日起,前两年每年给予中试基地管理运营单位500万元补贴,鼓励其开展中试基地管理运营和成果转化活动。
第九条 符合本政策同时也满足宁东管委会其他奖补政策条件且性质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项,不重复奖补。
第十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试基地管理运营单位和入驻中试基地的所有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应依法保护双方的知识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如有违法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相应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试用期两年至2023年1月31日。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