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商便函〔2020〕26号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国市监稽〔2020〕29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区商贸流通领域开展打击整治非法销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督查检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把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产品作为打好疫情阻击战、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一项重要任务落实好,要集中时间和人力,深入商场、超市、药店等流通企业,督促销售口罩等防护产品的企业落实经销主体责任,加大排查力度,严控进货渠道、严把验货关口,严格落实购销台账等制度,发现口罩等防护产品假冒伪劣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当地相关监管执法部门。
二、开展联合执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药监等职能部门,协同作战,形成多部门合作机制,联合开展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整治行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发挥合力,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要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三、加强舆论引导
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部门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引导舆论导向,消除不实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设立举报热线,通过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布,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制售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的不法商家和个人。请五市商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商贸流通领域问题线索和汇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在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同时,报送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联系人:范自荣 0951-5960714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0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