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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做好我区“走出去”企业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5  

宁商便函【2020】15号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受人员、物资跨境流动受限等因素影响,我区“走出去”企业各项业务风险增大。同时,生产型对外投资项目、境外经贸合作区、承包工程以及劳务合作项目均为人员密集项目,强化防控工作、保障在外人员安全十分重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商务部关于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做好我区“走出去”企业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帮助企业共渡难关,推动“走出去”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外经领域疫情应对工作。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工作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做好我区“走出去”企业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不仅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也事关我区对外开放发展。
二、加强对外派人员疫情排查和处置。有关企业要根据“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工作要求,全面排查外派人员情况,合理安排商务派出计划。在国家正式宣布疫情解除前,原则上能不外派就不外派,能暂缓外派就暂缓外派。确有必要派出的,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标准做好人员审核和派遣工作,暂缓从疫情严重地区招选人员,并对拟派出人员出境前一段时间内的健康状况和社会接触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健康派出,抵达后要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同时指导已在外人员认真落实防控要求,做好科学防护,减少聚集活动,加强人员排查、日常监测、内部消毒等工作,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发生风险。
三、妥善应对部分国家出台的入境管理措施。近日,受疫情影响,一些国家对入境人员采取了体温检测和健康状况申报等入境检疫措施,还有部分国家采取了入境管制措施,如禁止近日内有中国旅行记录人员入境、暂停签证、停飞与中国往来航班、中国公民入境后需要实行一段时间隔离等。有关企业要全面了解派出人员目的地及中转国家和地区的入境限制措施,合理安排工作计划,避免造成机场滞留等问题和其他损失。国家移民管理局已更新发布近期有关国家入境限制措施提醒,请及时关注。
四、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境外项目环境、健康、安全管理和危机应对管理方案,启动公共卫生专项应急预案。加强外派人员,特别是外派劳务人员的卫生教育和管控,做好人员思想稳定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重要生产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做好通风、消毒、卫生防疫和人员防护等工作,储备必要的生产、生活和医疗防护物资。视情况对项目现场、营地进行封闭式管理。
五、跟进协调解决企业困难问题。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走出去”企业沟通联系,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全面了解本地区“走出去”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相关诉求。针对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协调解决。指导企业及时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向业主提出不可抗力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可能降低风险损失。
六、加快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审核拨付进度。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开展2020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支持“走出去”企业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支持对外投资、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项目融资贷款、购买保险;支持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承揽项目;支持劳务培训基地和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等。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七、做好境外物资捐赠引导工作。当前,部分“走出去”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已自行购买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物资向疫情严重地区及我区开展捐赠,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本地区境外企业捐赠情况,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八、主动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一线指导。有关企业要及时准确向使(领)馆报告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并在指导下制定外宣口径,配合做好舆论指导。出现疫情症状的,第一时间报告并在驻外使(领)馆、当地医疗机构指导下妥善应对处置。
九、积极做好与东道国社会各界沟通工作。有关企业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疫情防控工作,密切关注当地舆情动态,坚决辟谣不实报道,做好合作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正面宣传。要加强与所在社区沟通对接,及时增信释疑,为“走出去”业务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密切关注疫情变化,对疫情影响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请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信息共享,沟通衔接顺畅,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工作情况和政策建议请及时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如遇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报送,不得缓报、漏报、瞒报。
 
联 系 人:牛小翠
联系电话:0951-5960751  15202616149
邮    箱:38611535@qq.com
传    真:0951-5960738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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