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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3  

宁商发〔2019〕97号
银川市、固原市、永宁县、原州区、彭阳县商务、财政、扶贫主管部门: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
 
为又好又快推进我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全区综合示范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部署,聚焦决战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以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为抓手,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推进产销对接,探索数据驱动,打造综合示范“升级版”,构建普惠共享、线上线下融合、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畅通高效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
二、总体目标
我区2019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旨在通过打造综合示范“升级版”,进一步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完善农村现代市场体系,助力脱贫攻坚,促进农民从“宽裕”奔向“富裕”。综合示范工作周期内,各示范县每年度培育本土有影响的电商主体3—5家、农产品电商品牌3—5个,物流快递成本年均下降5%以上。永宁县农村网络零售额、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彭阳县、原州区农村网络零售额、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25%以上。力争到2020年年底,全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品牌、标准、品控、物流、培训等主营业务基本实现市场化运作;建成一支不走的县域农村电商筑梦导师服务团队,培训后服务、创业孵化、就业对接等取得实际成效;电子商务在巩固彭阳县脱贫成果、助推原州区脱贫摘帽、助力闽宁镇脱贫致富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基本原则
自治区负总责,市县抓落实。自治区商务、财政、扶贫主管部门细化政策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地级市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做好区域内电商发展规划,编制重点项目指引,制定负面清单,避免县域低水平重复建设。示范县政府自主统筹资金和项目,整合县域相关资源,因地制宜推动政策精准落实。
助力扶贫,靶向发力。支持国贫县特别是“五县一片”深度贫困地区在物流、培训、供应链等项目建设上,向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倾斜,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努力将贫困户纳入农村电商发展链条。加快补齐农村流通设施短板,提升农村电商公共服务水平,拓宽贫困地区农村产品上行渠道,促进产销对接,让电商发展成果惠及更多贫困群众,更好地助推脱贫攻坚。
深挖潜力,巩固提升。支持各地深度挖掘农村电商与县域优势产业的融合发展潜力,打造综合示范“升级版”,促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深化电商在农业农村中的应用,打造知名网货品牌,提升标准化水平,提高品控能力,推动电商与“1+4”特色农业、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优势产业的有机融合,形成农村电商可持续、市场化运营机制,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巩固提升电商扶贫成效。 
强化激励,鼓励创新。加强典型激励支持,鼓励彭阳县、原州区、永宁县利用综合示范平台,大胆探索农村现代流通和县域电商发展新模式,聚力打造综合示范“升级版”。支持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商创新创业活动,做好电商大数据分析和应用,更好地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强化绩效管理,加大对助推脱贫攻坚、产销对接成绩突出示范地区的奖励和宣传推广力度。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在蔬菜、枸杞、瓜果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设施和田头市场,完善产、供、销全链条服务。支持各示范县传统流通企业借助电商手段转型升级,重点建设本地化、连锁化的服务和营销体系,由内向外,搞活县域流通的基础上,逐步拓展县域外市场。支持市县整合商贸物流快递资源,提升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效率,开展共同配送,让快递更快,使成本更低;各地级市主管部门要合理规划,指导辖区示范县在区域节点建设仓储物流中心,发展智慧物流。
(二)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支持各示范县整合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提升乡、村电商服务站的代买代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旅游出行、政策宣传等服务水平,发挥电商助推智慧乡村建设作用。支持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整合、引导各类电商和便民服务资源进驻,明确公共服务和增值服务种类,增强服务功能,探索市场化可持续运营机制;根据本县产品和企业的实际需求,统筹推进品牌、标准、品质控制、金融、物流、培训等市场化服务,一站式解决县域电商发展中的服务需求。各示范县建设改造 1个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1个县级公共仓储配送中心,乡镇级物流配送中心按需建设。
(三)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各示范县要制定培训工作方案,明确“给谁培训,培训什么,怎么培训,培训后干什么”,应注重培训质量而非数量,注重培训后服务而非“一锤子”培训,要建立农村电商培训转化机制,加强电商培训与就业用工的对接,加强创业孵化。要开展对基层党政干部、驻村干部的培训,提高其对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决策指导能力。要立足县级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遴选本地农村电商带头人、优秀企业家、电商专业技术人员等会经营、懂管理、技术精的电商人才,创建农村电商实训基地,建设一支“不走的县域农村电商筑梦导师团队”。筑梦导师团队依托当地电商园区、电商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返乡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返乡创业青年为重点,开展“师傅带徒弟式的”实操培训,培育一批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加大对有意愿有能力的贫困户的电商培训力度,帮助其在电商产业链条上实现就业。要通过在县级政务平台上开设网络公开培训课程,实现普及型公益性培训与提高型市场化培训并行发展。
(四)培育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应用主体。
支持本地大型农村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借助电商扩大业务经营地域,带动规模电商主体发展。支持各示范县围绕宁夏大米、宁夏枸杞、固原黄牛、六盘山冷凉蔬菜、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等宁夏特色优势农产品,以品牌打造、包装设计、网络营销为主题,开展各类电商创新创业大赛,发现、储备、培育一批明星电商企业和明星电商产品。要积极引导区外优秀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参与我区农村电子商务,取长补短,合作共赢,完善全区农村电商生态体系。支持小微电商企业开展社群营销,大力推动农产品进城市、进社区。
(五)支持打造农产品网货品牌。
各示范县要积极支持电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涉农电商主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申请注册商标,推行产品二维码信息技术追溯,创立自有农产品网货品牌,改造提升传统名优品牌,打造区域公用品牌,进而培育一批认可度高的农业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支持我区优势特色农产品经营企业在国内知名平台开设官方旗舰店,采用短视频、网红直播等多种新潮有效的网络营销形式展示农产品生产、加工、食用方法,实现引流促销。
(六)精准实施电商扶贫。
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切实做好“三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1号)要求,以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为导向,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运营为原则,优先支持原州区、彭阳县等深度贫困县区梳理2—3个具有相对优势的农副、手工、旅游等产品,做好产品标准化、品控、品牌和质量保障,对接商务部电商扶贫频道等平台,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上行和产销对接的支持力度。深化闽宁协作,支持永宁县推进闽宁镇建设,围绕打造东西部扶贫协作示范镇,促进闽宁镇酿酒葡萄、肉牛、肉羊、设施蔬菜等优势产业通过电商发展壮大,帮助农民增收致富。
(七)积极报送农村电子商务工作信息。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综合示范工作要求,凡接受财政补贴的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信息,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各示范县项目主管部门和承办企业要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按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数据记录、信息数据报送等工作。要做好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的对接,达成信息报送协议,建立信息智能日报、人工月报及年报制度,按时报送项目进展、资金拨付等材料。
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
鼓励各示范县政府优先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市场失灵、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
1.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中,支持建设农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及服务等)分级、包装、预冷等产地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设施建设,比例约为20%;支持本地农村传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建设本土化连锁化的服务和营销体系,比例约为10%;支持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整合商贸物流快递资源,开展共同配送,比例约为5%;鼓励在区域节点建设仓储物流中心,发展智慧物流,比例约为15%。各示范县可根据工作实际自主调节细项资金比例。
2.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资金使用比例15%以内。支持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升级改造,统筹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标准、品质控制、金融、物流、培训等服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支持乡、村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建设改造,拓展便民生活、代买代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旅游出行等服务功能,比例控制在5%以内。本项如有结余,可调剂至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3.农村电子商务培训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20%。支持对基层党政干部、涉农企业、合作社员、创业青年、返乡农民工、具备条件贫困户等开展培训,重点支持美工、产品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培训,比例约为5%;支持建设一支“不走的县域农村电商筑梦导师团队”,比例约为5%;支持在县级政务平台上开设网络公开培训课程,实现普及型公益性培训与提高型市场化培训并行发展,比例约为5%;注重培训后的跟踪服务,促进电商培训与用工对接,支持电商创业孵化,比例约为5%。本项如有结余,可调剂至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下。
4.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购买流量支出及食宿费、人员工资、水电油气暖等日常经营性支出。有关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1.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备案。资金安排意见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须以示范县人民政府文件函告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并说明理由。
2.项目资金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中标企业,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全额拨付。项目开工后,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首期预拨资金可以高于50%。
3.项目承办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示范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监督、检查,密切跟踪项目进展,及时解决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的重点是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目标完成程度和效果等情况。
六、综合示范项目管理
综合示范项目管理的原则,应坚持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做到权责统一;综合示范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要有利于促进方案落地、项目见效、农民受益。
(一)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牵头组织对示范县项目建设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总结、推广和宣传典型案例,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督;自治区扶贫办负责配合对电商扶贫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二)各示范县人民政府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具体工作负责。要建立配套政策,制定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以及项目管理、资金监管、项目绩效自评、验收等管理制度,组织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方案、配套政策、项目预算、项目进展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在本县门户网站公开,并设立监督电话。示范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等,建立项目统计分析报送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完成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扶贫主管部门负责配合落实本县域电子商务扶贫工作。
(三)示范县人民政府应以竞争性方式,依法依规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并签订承建合同。项目实施主体应在承办的项目全部完工或阶段性完成后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示范县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待整改完成后再行验收、评估。 
七、工作安排
(一)推荐评选阶段(2019年5月—2019年8月)。
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组织召开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评审会,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我区2019年度综合示范县名单,并报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审定。
(二)重点实施阶段(2019年9月—2020年12月)。
1.制定工作方案。示范县商务、财政、扶贫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及资金使用办法,并于2019年9月底前将工作方案和资金安排意见,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备案。各地工作方案是三部门监督检查综合示范工作的重要依据。
2.确定承办企业。示范县应以竞争性方式,依法依规确定承办企业。以前年度示范县的运营主体,履约信用良好、有成功的农产品上行和扶贫案例的,可作为招标加分条件。
3.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承办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示范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工作方案、资金方案及项目招投标文件,对综合示范项目及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示范县应将验收报告(含综合示范开展情况、成效)及资金审计报告,报区、市两级商务、财政、扶贫部门备案。各地原则上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确因正当理由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应向自治区主管部门报备。
(三)推广评价阶段(2021年1月—2021年5月)
按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有关综合示范工作要求,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在收到示范县项目验收报告后,应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总结示范县成功经验,加大对典型地区、典型企业的宣传力度,在全区推广示范经验。
八、保障措施
(一)明确区市县三级职责分工。
自治区商务、财政、扶贫主管部门是综合示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资金支持方向和额度,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指导,组织对示范县开展绩效评价。
地级市商务、财政、扶贫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示范项目的统筹规划,制定重点项目库,明确项目建设负面清单,供示范县参考,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示范县(区)人民政府是综合示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建立项目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进展时限,明确各类项目建设标准、要求和验收办法,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农民受益。示范县(区)商务、财政、扶贫等部门为综合示范项目实施部门,要紧扣打造综合示范“升级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障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商务、财政、扶贫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日常监管机制,不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第三方机构提出专业意见,加强事中管理。
各示范县(区)要建立由县(区)长挂帅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政策协同、资源整合力度;要依法依规竞争选择承办单位,加强对承办单位履约能力的考核,不仅重视项目建设,更要重视项目后期运营实效;要制定有效措施,做好扶贫带贫、产销对接等工作,对脱贫户保持政策稳定性和持续性;要密切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要加强对承办企业的动态监管,对于确无运营能力的承办企业要及时更换,并监督承办企业做好项目交接,确保示范项目不烂尾。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督促项目进度,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综合示范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有条件的示范县(区)应设置电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面推动农村电商工作。
(三)注重政策协同。
各有关部门要将中央和自治区相关“三农”政策与综合示范政策做好衔接,注重农商协作,形成政策合力,推动电子商务在农村的持续、健康发展。示范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整合政策资源,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示范项目的扶持,并在土地、税费、人才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改善农村电商发展政策环境。
(四)做好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
自治区商务厅在其官网设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政务公开专区,公开综合示范有关工作文件,设立征求意见和举报窗口,公布监督电话,增强工作透明度。
示范县(区)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及时、全面、集中公开综合示范实施方案、资金安排、项目内容等信息,有关内容不得散见于网站。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在显著位置标识“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示范县和承办单位应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及时更新项目进展、资金拨付以及项目绩效自评结果等信息。示范县应与项目承办主体达成协议,凡接受财政补贴的承办主体,必须按要求提供项目有关交易和活动信息,同时依法保护承办主体的信息安全。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
(五)加强总结推广。
要及时总结示范工作中涌现的典型案例与成功做法,加强与主流媒体合作,通过整体策划、事件报道、专题宣传等方式,总结推广先进运营模式,树立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新榜样。农村青年创业创新、农产品网销、农村物流解决方案、电商扶贫脱贫、企业运营模式等典型案例,应及时总结提炼,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宣传推广力度,促进示范县相互间借鉴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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