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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交全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8  

宁商便函〔2019〕26号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厅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19〕7号)精神,自治区商务厅不再承担全区典当行业监管职责,相关职能移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发文之日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典当行业监管业务,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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