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18
宁商通[2019]16号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领导,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和《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人员岗位变动情况,现对自治区商务厅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委员会领导机构调整如下:
一、厅安全生产(消防)委员会领导机构
主 任:徐晓平 党组书记、厅长
副主任:陈生荣 党组成员、副厅长
梁万荣 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孔国华 党组成员、副厅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任
陈志伟 党组成员、副厅长
任 峰 副巡视员
委 员:(一)厅机关
韩志忠 办公室主任
铁永强 财务处处长
郭向东 流通处处长
毕立萍 建设处处长
黄吉华 运行处处长
崔彦祥 外贸处处长
郭林娟 外资处处长
张 辉 外经处处长
周 峰 区域处处长
孔子劼 贸促处处长
樊华峰 投促处处长
朱 东 物流处处长
陈崇军 口岸处处长
王金元 流通处副处长
朱 健 电商处副处长
(二)五市商务主管部门
党 成 银川市商务局局长
郭玉福 石嘴山市商务局长
张玉进 吴忠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局长
翟敬军 固原市商务局局长
陈贵贞 中卫市商务局局长
厅安委会办公室设在流通处,办公室主任由郭向东处长兼任。
二、厅安委会(消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商务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实施《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组织领导全区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厅级领导干部、处室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对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全年召开厅安委会议不少于三次,适时分析全区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考核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落实情况。
(四)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活动。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六)完成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的各项工作。
三、厅安委员(消防)主任、副主任主要职责
(一)安委会主任、厅长徐晓平:为全区商务系统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商务系统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具体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行政“一把手”总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及消除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领导商务系统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规划,全面部署各项工作;将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纳入厅党组会、厅务会议研究的重要内容,研究解决商务系统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安委会副主任、副厅长陈生荣:协助安委会主任负责厅机关、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三)安委会副主任、总经济师梁万荣:协助安委会主任负责对外贸易、贸易促进、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四)安委会副主任、副厅长、口岸办主任孔国华:协助安委会主任负责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口岸等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五)安委会副主任、副厅长陈志伟:协助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负责商贸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市场运行、消费促进、原油成品油流通、重要产品追溯等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六)安委会副主任、副巡视员任峰:协助安委会主任负责贸易促进和投资促进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四、厅安委会(消防)成员主要职责
(一)流通处(厅安委会办公室):研究提出商务系统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建议;组织、指导厅机关处室及五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检查;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及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承办厅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传达学习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文件及会议精神。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指导督促住宿、餐饮等行业安全监管,对拍卖、旧货流通行业实施安全监管。
(二)办公室:协助厅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对厅机关安全生产及消防实施安全监管。
(三)财务处:负责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经费保障。
(四)建设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二手车交易场所及报废汽车行业实施安全监管。
(五)运行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指导督促商场、超市等行业安全监管,对成品油流通行业实施安全监管。
(六)外贸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易制毒危化品实施安全监管。
(七)外资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指导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监管。
(八)外经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做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境外安全保护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九)投促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指导督促境内投资主体加强合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监管。
(十)电商处:协调、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大型会展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十一)物流处:对物流行业实施安全监管。
(十二)口岸处:合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口岸实施安全监管。
(十三)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行政区域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及消除工作实施安全监管。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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