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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物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案》等物流安全监管相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7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及物流领域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物流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央综治办等十部门《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5〕13号)和自治区综治办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综治办〔2015〕26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自治区物流安全生产五级防控体系

(一)强化自治区物流安全领导小组领导责任。

目标任务:负责全区物流安全监管工作,牵头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物流安全政策执行督查、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可疑托运物品检查、禁运物品处理、举报奖励政策执行等。

工作措施:

1.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每季度(季初)开展一次由物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行动。严格检查物流园区(企业)遵守物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严厉打击利用物流渠道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安全运营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流企业,应限期责令改正,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2.定期举办物流安全培训。针对物流企业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流活动实名登记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物流活动验视制度》《零担货物托运实名登记制度操作流程》《关于加强排查打击制毒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严厉打击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工作规定(试行)》《宁夏公安厅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物流企业员工发现报告可疑托运物品举报奖励办法》等,强化和提高物流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3.落实报告举报奖励制度。对物流园区(企业)从业人员在收件、验视、存储、运输等环节发现国家规定的各类违禁物品或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由自治区物流行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物流企业员工发现报告可疑托运物品举报奖励办法》和公安厅《物流寄递行业安全管理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安全。 

4.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事故查处督办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企业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从业人员违反物流安全相关行政法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安全管理责任或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区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行综治一票否决权制。

(二)强化各市物流主管部门监督责任。

目标任务:负责牵头开展本市物流安全监管工作,摸清辖区内物流园区、物流企业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台账;建立每季度(季中)一次的物流安全相关单位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建立失信违法物流园区、物流企业和货运车辆“黑名单”制度;按季度上报《物流安全季度巡查报告》等。

工作措施:

1.建立信息台账。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对辖区内各类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的经营范围、方式、场所、设施、车辆以及从业人员等各项基础信息,逐个建立档案台账,做好物流企业基础信息采集管理工作。

2.实施风险评估。五市商务(交通)主管部门应聘请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辖区内重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安全风险点评估工作,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相关物流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3.开展联合检查。每季度(季中)组织工商、公安、国安、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检查物流园区是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物流企业是否落实托运物品实名登记和开箱验视制度;从业人员是否掌握违禁物品的种类和举报方法;在操作区域内是否配备了视频监控设备及监控设备的数据存储时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并执行了员工身份审查登记制度;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了物流安全教育相关培训;是否建立并执行了安全管理制度;营业网点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是否定期进行物流安全自查工作且记录符合相关要求等。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违法企业或车辆,利用“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使用行政处罚方式,完善物流市场主体退出管理机制,促进物流市场优胜劣汰,引导物流企业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每季度《物流安全季度巡查报告》要求于次月15日前,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报自治区商务厅(物流处)。

4.组织培训约谈。组织开展辖区内物流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针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个别问题,利用行政约谈等多种手段引导企业切实担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签订安全承诺书。五市商务(交通)主管部门应与辖区内大、中型物流园区、重点物流企业签订《物流安全生产承诺书》。通过签订承诺书,明确企业在物流安全生产上的职责和义务,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强化县(市、区)物流主管部门管理责任。

负责牵头辖区内物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建立每季度(季末)一次的物流安全相关单位联合执法检查制度,模式和方法可参照“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部分。同时,重点检查和防控在物流园区外,违法违章占道经营的车辆,以及不符合交通和消防安全标准的仓库,依法杜绝规划物流经营场所外的物流经营活动。检查结果及时向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四)强化物流园区直接责任。

1.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产权单位对物流园区自有产权部分的安全管理负责,物流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对物流园区公共设施安全管理负责,对入驻园区的物流企业承担直接监管责任。物流园区要设置“安全监督管理员”岗位,建立健全《每日安全巡查制度》,对物流园区公共安全设施和重点区域进行管理和责任划分,对入驻园区的物流企业进行每日常态化监管,对发现问题的物流企业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报所属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每日安全巡查应重点检查物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实名登记制度和收货开箱验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发现托运禁寄物品的情况,及时向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2.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物流园区运营管理单位要配置安检设备,安排技术人员对入驻物流园区的零担托运物品通过安检设备进行安检,为物流企业统一提供货物安检服务。

3.强化监控信息管理。物流园区出入口、货物安检处、货物仓储和装卸车重点区域要采用可视化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实现货物进出场和办理托运过程全程监控,并预留安全监管数据接口,为监管部门对物流活动的全程跟踪和实时查询做好准备工作。同时,监控系统要逐步与公安机关联网,定时定点报送相关数据,并根据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对相关数据进行接入共享系统安装和应用工作,保证报送数据真实可靠。

(五)强化物流企业主体责任。

1.依法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物流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物流企业货物揽收人员,按照“谁收货、谁负责”原则,切实落实实名登记和货物验视制度,严把收货第一道关,对封闭包装物品必须坚持实名登记和先验视、后封箱。对明知是禁运物品而运输、寄递的,或者未实行实名托运、未开箱验视、未进行安检以及由此导致运输、寄递违禁物品的,或者对已接收的禁运物品、可疑物品未报告的,当事人和相关企业将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和法律后果。

2.依法落实安全防范制度。物流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规,根据内部安全管理的工作需要,建立并落实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在物流经营场所要做到重要法规和制度上墙。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员”,装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和安全防范设施,不断加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

企业要依法依规管理货运车辆和驾驶员,叉车、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及各类仓库和各类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明确“安全监督管理员”协助法人代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具体岗位职责和管理权限,贯彻落实与安全管理有关的各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社团标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堵住安全漏洞,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物流企业应当在货物收件、验视、存储、装卸车作业区等规划物流经营场所安装监控设备,确保物流作业全程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各物流作业环节要实行专人负责制,防止运输、寄递过程中夹带禁运物品、货物被“掉包”或丢失。

3.依法加强劳动保护和人员管理。物流企业应实行从业人员身份审查制度,对应聘员工和临时劳务人员进行身份审查核实,建立从业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和工作档案。档案保存期限应从上岗之日起,到离岗后至少一年以上,并且从业人员信息应及时报所属市商务主管部门留档。

物流企业应对新上岗的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业;企业员工每月至少应参加1次安全教育培训。同时,企业应依法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依法支持企业工会和物流行业联合工会组织建设,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4.强化信息管理。对进驻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应与所在园区的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对在物流园区以外的物流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应逐步与公安机关联网;要确保经营场所货物进出口、库房、装卸车作业区等重要部位监控设备24小时运转,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须不少于30天;以备执法部门依法调阅查询。

5.建立自查整改制度。物流企业应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自查,并针对问题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二、物流安全责任分工

物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照各自法定职责,严格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信息共享、工作协同机制,共同保障物流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综治部门:负责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服务部门落实物流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协调和督导;负责对因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大事件的部门,依法实行综治一票否决权制;其他由综治部门履行的职责。

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半年)召开全部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和不定期召开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负责牵头组织小组成员单位定期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培训、宣传等工作;负责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信息共享;负责申请物流安全监管所需资金;其他由商务部门履行的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物流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违法从事物流托运业务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其他由交通运输部门履行的职责。

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中“主管部门”的主体职责,依法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利用物流托运渠道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实施行政处罚;筹集并兑现《物流企业员工发现报告可疑托运物品举报奖励办法》所需资金;配发并指导、检查物流企业使用实名登记设备;其他由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履行的职责。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铁路运输协调,指导全区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做好铁路道口管理工作和企业专用线协调等工作;民间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他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行为;对各成员单位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进行归集和公示;其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筹和指导物流标准化建设;依法监督管理物流行业计量器具;依法对物流行业特种设备安全和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物流领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备案;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的物流项目实施安全审查;核发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配合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其他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三、协同联动机制

(一)建立联络员协同工作制度。

为加强小组成员单位内部信息共享、工作协同,小组各成员单位须指定1名负责物流安全监管的专职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是各成员单位负责物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联络员要掌握本单位涉及物流安全监管工作的最新动态和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时向物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厅)反馈信息。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更换,如因工作变动确要更换,须及时调整、补充、反馈。

(二)完善信息沟通与公示制度。

利用网络平台等各种方式,加强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提高信息传递利用效率。

1.加强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各部门之间开放共享各自掌握的与物流企业和物流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源,定期通报与物流安全有关的信息,依法对物流企业进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于小组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由物流行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厅)汇总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以正式文件或小组成员单位联络人微信群的方式,及时向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通报。

2.加强部门之间上下联动。实行分层、分级协调负责制,加强上下协调联动,提高问题解决效率。对市、县等本级小组遇到无法协调处理的问题,须及时向上级小组汇报,上级小组应加强对口衔接沟通,协调相关单位尽快解决。通过上下联动,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

3.开辟物流安全监管专栏。在商务厅门户网站开辟物流安全监管专栏,及时发布涉及物流安全监管的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布小组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各类行政处罚的公示;发布涉及物流安全相关的宣传资料、培训课程、典型案例等。

(三)探索建立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评审制度。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物流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评价评审工作,发挥行业组织(协会)在物流安全监管和行业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制定物流企业安全管理评价管理办法,开展第三方评价评审工作,作为政府对企业物流安全实施监管的处理依据,完善物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提高物流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

(四)实施物流安全生产通报惩戒制度。

1.安全生产季度巡查通报。

每季度,由物流行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厅)牵头组织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物流行业安全生产巡查,对在巡查中发现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在各类安全隐患的,除要求责任企业限期整改外,还将在商务厅网站和相关网站平台上进行公示。对当年物流安全生产整改不到位的地级市商务部门,商务厅将酌情核减次年的物流业发展支持资金额度。

2.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对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物流实名登记和开箱验视制度等安全管理措施,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进行罚款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培训及宣传

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联合公安厅、安全厅、安监局等部门,每年举行物流行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政策法规、标准、制度和相关技术培训;印制物流行业安全生产宣传画、宣传手册等,广泛宣传物流行业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引导物流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流活动实名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物流行业安全管理,确保物流产业健康、平稳、有序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托运人在交付托运物品、物流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寄递以及物流行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物流活动施行实名制,强化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实现物流活动可追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物流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负责、用户遵守、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物流行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对物流活动中实名登记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谁承运、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严格落实物流活动实名登记制度。

第六条  物流企业接收用户运输、寄递的货物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当面提醒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托运、限制托运的规定;

(二)指导用户完整、清楚填写托运单,并提醒用户填写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三)与长期合作开展物流活动的上游企业签订安全运输责任书;

(四)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用户出示相关书面凭证的,应当向托运人详细说明凭证的类别和要求;

(五)核查托运单据上托运人填写的信息是否完整、清晰,核对物品名称、类别、数量是否与托运的实物相符;

(六)用户托运的限量托运物品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

第七条  托运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运输、寄递物品的规定,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托运人应当配合物流企业落实物流活动实名登记制度。

(二)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写托运运单,包括发货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电话、托运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并确保身份证件或者书面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国家举行重大活动等特殊敏感时期,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综治、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关于特殊时期的临时管理措施。

第九条  物流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商务、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为监督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发现利用物流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第十条  物流企业违反本规定,物流行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给予加入黑名单、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十一条  物流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服务公约和企业信用评价,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协助监管部门督促物流企业抓好本制度落实。

第十二条  物流行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物流企业执行托运实名登记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物流行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流活动验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物流行业安全管理,确保物流产业健康、平稳、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托运人在交付托运物品、物流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寄递以及物流行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物流活动实施验视制,强化源头治理、依法治 理、综合治理,实现物流活动可追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物流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负责、用户遵守、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物流行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对物流活动验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流行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物流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国家关于禁止托运、限制托运的规定,并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为用户咨询提供便利。

物流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托运、限制托运物品有关规定。

第六条  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谁承运、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托运验视岗位责任,制定托运验视操作规程,向托运人告知禁止托运、限制托运物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物流活动验视制度。

第七条  物流企业应当将员工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使从业人员熟知物流活动的相关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服务公约,熟练掌握禁止托运物品辨识方法以及处置措施等。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记载教育和培训及考核情况。

从事托运收件验视的人员经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物流企业应当在托运单据上以醒目文字提示用户遵守禁止运输、寄递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物流企业接收用户运输、寄递的货物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当面提醒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托运、限制托运的规定;

(二)当面验视用户托运的物品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协助用户妥善封装;

(三)对验视发现的疑似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禁止托运物品,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流企业不予托运:

(一)用户拒绝当面验视的;

(二)用户填写的托运单信息不完整的;

(三)用户在托运单上填写的信息与其托运的实物不符或者填写的信息模糊,并且拒绝修改或者拒绝重新填写的;

(四)用户托运禁止托运物品或者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属于禁止托运物品,或者在内件物品、封装材料、填充材料中夹带禁止托运物品的;

(五)用户托运的货物不符合储存、转运安全要求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物流企业应对验视后收运的货物以加盖验视章等方式作出验视标识,载明验视人员的姓名或工号。

第十二条  国家举行重大活动等特殊敏感时期,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综治、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关于特殊时期的临时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物流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商务、公安、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为监督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发现利用物流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物流企业违反本规定,物流行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加入黑名单、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十五条  托运人违反本规定,在托运物品内夹带违禁物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托运人违法托运国家禁止出境或者限制出境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物流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服务公约和企业信用评价,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协助监管部门督促物流企业抓好本制度落实。

第十七条  物流行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物流企业执行验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物流行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零担货物托运实名登记制度操作流程

零担货物托运实名登记制度是指托运人在交付托运物品时须出具本人身份证等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物流企业收货人员须对托运人出具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认真核对,并对托运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托运日期及托运货物的品名、数量、托运单号等进行详细登记。物流企业对零担货物托运人实名信息采用纸质与电子系统登记并存,纸质登记簿保管期2年,电子档案长期保存。

实名托运制度的流程是:

1.托运人在交付托运物品时,须主动出示本人身份证等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托运单据上的相关内容;

2.物流企业工作人员核对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与托运人本人、托运单据上托运人信息是否一致;

3.物流企业工作人员将托运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收件人姓名、单据号物品名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记录到纸质实名登记簿或电子登记簿上后,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登记簿需建立档案,由专人保管,并且做好信息保护工作。纸质登记簿保管2年期满后,可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电子登记簿需长期保存。

物流企业有义务对托运人信息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部门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托运人实名登记信息。因保管不善造成信息丢失或有意泄露、变卖托运人信息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5

零担货物托运验视制度操作流程

零担货物托运验视制度是指托运人在交付托运物品时须配合承运企业收货人员开封验视;承运企业收货人员须对托运人托运的物品是否包含禁止托运物品进行开封验视,并对验视合格的货品以加盖验视章等方式作出验视标识。

验视制度的流程为:

1.托运人在交付托运物品时,须主动配合承运企业收货人员开封验视;

2.承运企业工作人员通过验视,检查托运物品中是否包含禁止托运物品,若存在则由工作人员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3.承运企业工作人员通过验视,核对托运物品与托运单据上托运物品信息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由工作人员指导托运人重新填写托运单,确保托运单据如实反映托运货品信息; 

4.对于验视合格的托运货品,承运企业应通过以加盖验视章等方式作出验视标识,并协助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

承运企业有义务对托运人个人信息及托运物品信息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部门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因保管不善造成信息丢失或有意泄露、变卖托运人相关信息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6


物流从业人员身份审查登记制度

物流从业人员身份审查登记制度是指物流企业对聘用的员工须建立员工登记表,要求员工按登记表内容进行详细登记,对姓名、年龄、住址、政治面貌、学历、简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内容进行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依据及本人近照。对有疑问的人员需报公安部门协助审核,人员离职时应随时登记的制度。

附件7


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是指自治区物流行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要求所承担的共同监管任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牵头单位的统一要求,安排人员根据分工参加联合检查,做出检查记录,并对所检查的内容负责。

各市(县、区)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物流行业安全监管检查工作。

公司物流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进一步落实物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物流行业安全稳定运行,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落实本公司物流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按规定建立物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物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各级物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把物流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各岗位和责任人。

二、配备满足物流安全生产需要的设施、设备、器材,确保所有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管理规程。

三、保证上岗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提醒、教育工作人员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四、配合各级物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组织的联合检查,做好企业内部的物流安全生产防范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解决自查发现的问题,按期完成物流安全事故隐患点整改工作。

五、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对员工定期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有关生产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六、贯彻执行本公司制定的物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演练。在日常生产工作中如发现有重大危险时,及时向所属物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组织进行调度指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须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定期进行仓储设施安全生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隐患。认真加强以仓库防火、冷库防制冷剂泄露为重点的防范措施,有效遏制仓储设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如实向各级物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汇报,并积极组织抢险、救援,杜绝发生迟报、误报和隐瞒不报事故等问题。

八、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交通事故的发生次数,贯彻执行涉及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管理及检查人员,为加强交通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九、定期进行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隐患。认真落实交通事故防范各项措施,有效遏制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并积极组织抢险、救援,杜绝发生迟报、误报和隐瞒不报事故等问题。十、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公司车辆年度检车计划,掌握车辆运行情况,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并建立专用车辆技术档案,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无事故隐患。

十一、对操作特种车辆、特种设备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对特种车辆、特种设备等的养护、使用和检测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认真做好应急预案落实和演练工作。开展危险隐患排查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

十三、防止各类火灾的发生,加强安全防火管理,确保公司人身及财产安全。管理好本公司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做好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灵活好用,培训员工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加强用火、用电安全。

    十四、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不在疏散通道上设置障碍。坚持防火门、防火卷帘、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制定内部灭火疏散应急预案,认真整改火灾隐患。

十五、积极参加各级物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组织的物流安全学习培训及会议。

以上承诺接受公司职工及社会监督,如发生物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公司负责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              

  单位(盖章):

  公司法人代表:               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8


禁止托运物品指导目录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1.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2.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烟草专卖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载明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托运)的其他物品。


附件9


物流企业员工发现报告可疑托运物品举报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物流企业和员工在保证物流安全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保障和促进物流行业安全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可疑物品的范围和内容

参照《禁止托运物品指导目录》内容;《目录》中涉及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装卸、运输、仓储等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条目要求执行。

二、报告的方式和方法

1.物流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有上述可疑物品的,及时报告辖区公安部门上门检查,也可直接送到公安部门约定的地点进行检查。需要延时托运的有时限要求的物品,由监管部门向托运人通报。

2.物流企业员工在收货时发现的可疑物品,可以先接收,填单收费,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由物流企业负责人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告公安部门,再报告本企业负责人。 

三、奖励措施和标准

1.物流企业员工发现并报告的可疑货物,经检查不属于可疑、违禁物品的,每件给予5元的劳务补偿。

2.物流企业员工发现并报告的可疑货物,经检查属于一般可疑、违禁物品的,每件给子100-200元的奖励。

3.物流企业员工发现并报告的可疑货物,经检查属于重要可疑、违禁物品的,每件给子200-500元的奖励。

4.物流企业员工发现并报告的可疑货物,经检查属于极其重要可疑、违禁物品的,每件给子500-1000元的奖励。

5.对发现报告可疑货物较多的物流企业,根据报告次数和检查结果,在年末给予一次性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附则

1.该办法由宁夏物流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物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案》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等十部门《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5〕13号)和自治区综治办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综治办〔2015〕2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物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自治区商务厅联合物流行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物流产业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方案》的内容,正确理解执行,自治区物流行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厅)作出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物流行业是一个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的综合行业。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和居民消费不断升级,物流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在行业安全监管等方面仍存在突出问题。为推动物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中央和自治区综治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加强物流行业安全监管方面的指导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强物流安全监管的要求,依据现阶段我区物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起草了包含《方案》等一系列物流安全相关文件。

二、总体考虑 

一是明确责任。物流行业安全监管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多,相关部门既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又要明确划分各部门职责,以便于全区各部门配合衔接。《方案》在起草过程中注重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对各相关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做了明确界定,对重点工作任务逐项明确责任单位,以保证《方案》在我区能落地执行。

二是制定规范。我区物流产业集中度不高,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导致物流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一定安全生产方面的漏洞,为物流安全生产带来了隐患。为此,制定并贯彻落实《方案》中的各项举措是加强物流安全监管的有效途径。

三、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建立自治区物流安全生产五级防控体系,明确区、市、县、园区、企业在物流安全生产方面承担的主要职责,以及加强物流安全生产需要采取的各项措施。第二部分是明确自治区各部门在五路安全生产方面承担主要职责,确定了各部门的任务分工,同时对各市、县相应机构的职责划分制定了划分原则,确保任务明确,分工到位。第三部分是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包括联络员协同工作制度、信息沟通和公示制度,并探索建立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评审制度。通过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提升物流行业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的监管效率。第四部分是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联合物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开展物流安全培训和宣传工作,预防和降低物流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物流企业的安全意识,提升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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