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11
宁商发〔2018〕15 号
各市、县(区)商务、公安、环保、交通、工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
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规范、安全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发展理念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生态立区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形成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合力,促进行业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规范、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报废汽车回收行业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从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市场整治、废物处置、消防安全等环节,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规范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群众利益,促进汽车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一)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的相关规定,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逐步探索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要督促企业如实登记回收车辆信息,及时拆解报废车辆,防止已报废的车辆重新流入社会。要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防止二次污染,减少资源浪费。
(二)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发放和管理,积极会同自治区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消防等部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
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商务部门可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会同环保部门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整改不到位的,提请撤销《资格认定证书》。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治安状况的监管。
二、认真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三)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机动车注销登记制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要按照规定告知车辆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严格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出具注销证明;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收缴报废汽车,并强制报废。严格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及其营运车辆报废监管;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存在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四)环境保护部门严格执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强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指导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处置危险废物;强化在用汽车的环保定期检验管理,对报废汽车,一律不准进行环保定期检验。对即将报废的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有效期截止日期,应与其报废期限一致。
(五)消防部门依法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消防监督指导,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规范配置消防安全防护器材和灭火设施、设备,分类安全存放拆解材料,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和使用登记入库制度。督促企业开展自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对电气线路、燃气管路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汽车车主应依法及时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用于抵债。各执法部门查扣、罚没的汽车凡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造册归档,及时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所得款项上缴财政。
(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对回收的报废车辆逐车登记,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时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号牌、行驶证等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并按规定拆解回收车辆。对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三、加大对报废汽车拆解市场的整治力度
(八)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依法查处销售报废汽车整车、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等违法行为。
(九)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或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和协作
(十)商务、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办理注销登记情况、报废汽车拆解情况、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情况、汽车修理企业维修车辆记录、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等信息定期进行相互通报,及时准确掌握报废车辆的动态信息。
(十一)商务、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联合对全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和培训等工作,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对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和全区经济平稳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消防总队
2018 年 2 月 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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