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29
宁商通【2017】181号
五市及盐池、同心县商务主管部门:
为切实做好引导与鼓励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效预防和化解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及保险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建立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化,人民群众对安全期望值提升,安全事故救援、赔偿等费用不断增加。通过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既解决事故发生后的赔付补偿问题,又可利用防灾防损保险经费投入安全生产,是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善后处理工作的一个有力措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主动作为,挖掘与培育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充分发挥安全责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有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效能。
二、统筹协调,合力推进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配合安监、保险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约束、有协调地推进。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在过去投保安全责任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投保范围,提高投保标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安监部门和保险部门的密切联系和合作,建立定期相关信息数据共享交流制度。发挥各自优势,履行各自权利义务,通过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抓好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工作。各保险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保证市场秩序和风险经营的均衡,执行统一的费率标准,形成行业合力,不得采取降低费率标准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将保险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功能与安全生产的风险管控融合互动,建立及优化专业队伍,加强对灾害事故的研究分析,提出专业化的治理对策,以化解事故风险。
三、引导有力,落实措施
建立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保险制度要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促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整合资源,进一步强化引导的措施手段。积极引导、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检查执法的力度。要坚持按“市场化”、“专业化”原则选择保险公司;指导保方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将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事故等安全状况和赔付情况挂钩,实行保费浮动费率;建立防灾防损基金,专款专用,用于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形成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鼓励保险公司全面介入安全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协助应急救援的开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预防与善后作用。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责任保险的法规政策、投保权益、承保范围和费率等相关知识,增强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投保意识。结合正反典型案例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代价高昂等特点,引导企业算好经济安全账,以增强投保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召开各种工作会、业务会向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广泛的宣传。对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政策培训、警示教育,切实解决“关键少数”或‘关键少数’人的思想认识问题。要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信息平台,组织各种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推广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做到宣传范围全覆盖,单位投保积极主动,员工权益明白清楚,在全社会营造起踊跃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良好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7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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