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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5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促进我区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汽车行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办法》的出台是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进一步规范了汽车销售行为,加强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对于构建共享性、节约型、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对于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消费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全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办法》的贯彻实施作为促进我区汽车流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办法》。

    二、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全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行动,大力推进《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一是加强学习。要学习深刻领会理解《办法》出台目的、意义和管理要求,明确工作思路和推进重点;二是扩大宣传。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办法》,让行业、企业清楚,让社会公众了解并参与监督;三是发挥协会作用。要引导自治区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流通协会等组织协会成员认真学习《办法》,积极配合和协助商务部门,搭建政府与汽车厂商、经销商的沟通桥梁,督促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经销商及售后服务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守法经营。

    三、摸清当地汽车流通情况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对本辖区内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一次详细调查和梳理,摸清行业、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针对《办法》重点内容,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收集相关问题,立足本地实际,研究提出解决的相关措施,预防行业弊病延续。  

    四、积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是加强汽车流通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并及时报送汽车销售信息。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请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抓紧组织辖区内已设立的汽车供应商、经销商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备案,并督促辖区内企业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五、落实行业监管任务与行业促进工作

    《办法》已经实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推进汽车流通新模式、新业态落地发展的政策措施,释放市场活力。要积极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采取部门“双随机”办法,加强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活动监督检查。并研究《办法》与《消费者保护法》、“三包”规定、召回制度等相关法规的衔接,加快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和行业信用体系,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配合,谋求合作共赢。

    各地要通过工作推进,广泛听取意见,不断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将贯彻落实《办法》所开展的工作于2017年11月30日前报自治区商务厅。届时,商务厅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实地督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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