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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1  

五市及盐池、同心县商务主管部门:
    时至盛夏高温天气,汽车流通领域防火、防电及经营规范操作尤为重要。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全区商贸流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商通〔2017〕104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汽车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要求,做到安全生产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同时督促指导辖区汽车流通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督促检查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等,规范生产经营操作流程,限期对用水、用电、消防等安全设施进行自查,有效排查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管理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者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并对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等,促进建立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严防通过二手车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业管理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辖区汽车经销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网上备案工作,及时会同本级发改、工商、公安等部门采取“双随机”办法加强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消费,并逐步建立相关企业信用档案。
    请五市及盐池、同心县商务主管部门于8月15日前将辖区汽车流通领域安全生产自查情况报送我厅。
    联系人:王树宾
    联系电话:0950-5960695(传真)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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