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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区商贸流通领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5  

五市及盐池、同心县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消发〔2017〕1号)精神,结合商贸流通领域的实际,制定了全区商贸流通领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理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7年8月8日
 
 
全区商贸流通领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英国伦敦“6·14”高层公寓火灾教训,切实加强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按照自治区消防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自治区商务厅决定开展为期半年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孟建柱书记等中央领导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自治区消防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部门依法监管、企业落实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全面开展商贸流通领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时间
    2017年7月至12月。
    三、治理范围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商场、超市、餐饮等企业。
    四、治理内容
    配合消防等职能部门,重点治理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检查。
    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商场、超市)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等手续;对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未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手续。 
    (二)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商场、超市)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三)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商场、超市)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 高层建筑(商场、超市)消防设施存在故障、损坏或瘫痪等情形,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 高层建筑(商场、超市)消防控制室设备存有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四)安全疏散设施。
    1. 高层建筑(商场、超市)内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 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五)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被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六)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七)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 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五、工作措施
    (一)逐一排查登记建档。要对所有高层建筑(商场、超市)做到逐一排查,建立排查登记档案,实行“谁检查、谁负责”,彻底摸清底数,查清隐患问题,逐项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结合排查工作,督促企业在“户籍化”系统逐栋录入高层建筑数据,定期报告备案日常管理信息,完善数据资源,落实长效管理,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严格管控外墙外保温材料。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商场、超市),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商场、超市),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四)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全面清理高层建筑(商场、超市)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超高层建筑(商场、超市)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五)严格执法铁腕整治。配合消防等执法部门,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同时,要坚决执行“五个一律”措施:对正在违规安装的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严厉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消防设施关停瘫痪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对安全疏散通道堵塞、违规停放电动车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清理完毕;对电缆井、管道井以及电缆桥架防火封堵不严的,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大隐患,一律提请当地政府采取书面警示、重点约谈、挂牌督办、公布曝光等手段,压实整改责任,限时消除隐患。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高层建筑(商场、超市)应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认真落实“户籍化”管理。对火灾荷载较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商场、超市),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高层建筑(商场、超市)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建强微型消防站。高层建筑(商场、超市)应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伦敦大火以后,全社会普遍关注高层建筑火灾防范和疏散逃生的有利契机,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利用橱窗、板报、宣传栏等固定阵地,发挥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优势,密集刊播专题专稿,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高层建筑(商场、超市)使用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要制作高层建筑典型火灾案例橱窗、海报等宣传,加强对员工和公众的警示教育。
    (九)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高层建筑(商场、超市)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各级商务主管要配合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部门解决不了的,要上报当地政府督办。
    (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隐患严重、逾期未改的高层建筑(商场、超市)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并通报有关部门。
    (十一)严格责任追究。治理工作期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凡高层建筑(商场、超市)发生亡3人以下的火灾,提请县级政府组织调查;发生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火灾,提请市级政府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六、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底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工作职责,掌握检查自查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各高层建筑(商场、超市)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主动配合辖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高层建筑(商场、超市)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详细登记,建立台账,督促整改。
    (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1日至12月20日)。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商场、超市)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配合消防等职能部门,在治理期间要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商务厅成立检查组,对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的高层建筑(商场、超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治理工作结束后,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专题研究,健全高层建筑(商场、超市)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商场、超市)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是防范火灾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按照辖区政府和商务厅有关部署要求,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自治区商务厅成立由厅长何正荣任组长,总经济师梁万荣、巡视员张勇及五市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商务厅办公室、流通处、运行处、物流处、建设处、秩序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流通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高层建筑(商场、超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推进高层建筑(商场、超市)综合治理工作开展。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将任务落实到每个环节,层层分解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成立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察暗访高层建筑(商场、超市)使用企业自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高层建筑(商场、超市)使用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请于8月10日前将工作部署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电话:0951-5960713
    邮    箱:nxswtlt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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