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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9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做好我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规范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8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6〕88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6〕398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78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25号)、《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商通〔2017〕64号)、《关于开展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申报通知》(宁商发〔2017〕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本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自治区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具体建设内容及要求按照《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商通〔2017〕64号)执行,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以标准统一、资源共享、信息互联互通为原则,基于自治区现有商务云等云平台,搭建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建立追溯管理平台发生的系统开发、升级,追溯设备购置、安装调试,软件测评、安全测评,相关制度与标准制定,咨询、监理、审计等由追溯专项资金全额安排。
    (二)肉类蔬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升级改造。本着“轻资产、重技术,高标准、可持续”的原则,全面提升现有的银川市肉菜、吴忠市肉菜、中宁县中药材(枸杞)流通追溯体系。对升级改造发生的系统升级、追溯设备购置、安装调试、数据接口、软件测评、安全测评、审计等由追溯专项资金全额安排。
    (三)支持特色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特色产品追溯属于企业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对开展葡萄酒、枸杞、牛羊肉、粮油、瓜菜、乳制品等特色产品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中,企业发生的系统开发、升级、追溯设备购置、安装调试、数据接口、审计等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四)支持第三方追溯服务平台建设。第三方追溯服务平台属于企业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对建设第三方信息服务公司及行业协会追溯管理平台项目中,企业发生的系统开发、升级、追溯设备购置、安装调试、数据接口、软件测评、安全测评等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五)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项目。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项目由政府扶持,所需资金由专项资金全额安排。
    (二)肉类蔬菜、中药材流通追溯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项目由政府扶持,所需资金由专项资金全额安排。
    (三)其他重要产品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除自治区平台与升级改造项目外的其他重要产品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经费以企业承担为主,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企业,其追溯数据应实现与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和共享。
    第五条  申报和审定程序
    (一)申报及评审。申报单位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至所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葡萄酒生产企业报送至自治区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和自治区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宁商发〔2017〕3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实施方案》(宁商通〔2017〕64号)要求,以及各市产业发展需要进行评审,并经各市领导小组确认后,将申报材料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项目审定后,直接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二)公示。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自治区商务厅同时在门户网站对列入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下达项目建设任务通知书。葡萄酒产品企业公示由自治区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三)审核拨付。项目评审通过后,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与评审通过的企业签订项目建设承诺责任书,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葡萄酒产品审核拨付由自治区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六条  推进和监管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自治区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应定期组织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召开项目推进会,掌握项目建设动态,指导企业项目建设,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控项目建设进度,规避项目建设风险,并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反馈。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企业均不得采取任何措施或手段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资金补助比例,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不按时完成建设内容、不按时上传追溯数据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督查整改,整改无效,主管部门有权收回支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列入商务诚信企业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商务专项资金支持;对于第三方企业联手项目实施企业通过虚增项目合同金额等手段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第三方企业列入商务诚信企业黑名单,在全区通报,三年内不得参与商务部门任何项目建设。同时,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备案,列入全国追溯体系建设黑名单,收回套取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处理。
    第七条  解释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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