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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6  

为深刻汲取近期全国因动火作业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纠治违规动火作业,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风险作业管理的通知》(宁安委〔2023〕20号)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实施动火作业的部门和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审批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二、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不得强令指使他人违规动火作业。

三、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动火审批的范围实施动火作业,不得扩大作业范围。

四、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五、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和安全风险辨识,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六、盛装过可燃气体、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管道,未彻底置换清洗排除危险以前,不得动火作业。

七、可燃材料用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动火作业。

八、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单位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安全员或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到现场监护,并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九、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清理现场,在确认无遗留火种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迅速进行紧急处置,并第一时间拨打119电话报警。

十、其它具有火灾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参照以上要求执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举报,情况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动火作业是指在场所内从事动用明火及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作业。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宁夏消防救援总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4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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