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11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回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宁卫发〔2020〕161号)等文件规定,经企业申报,市、县(区)商务、卫生健康、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将全区具备回收医疗机构输液瓶(袋)等医疗废弃物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告,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swt1tc1909@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名单(第三批)”字样。
2.通过信函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电话:0951-5960714),信封上请注明“关于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名单(第三批)”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名单(第三批)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5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