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9-15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保持对外贸易增长,根据中央有关精神,2009年继续减免出口农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的检验费用降低30%。为做好收费减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减免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出口农产品、出口纺织服装产品减免收费,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把落实减免收费政策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认识到位,宣传到位,执行到位。
二、关于减免出口农产品收费
出口农产品减免收费的范围、收费项目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财综[2007]54号)的规定执行。减免执行期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三、关于降低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收费
(一)降低收费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的范围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61、62章全部编码。对上述出口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降低30%。
(二)降低收费的收费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收取的品质检验、数量鉴定费、包装使用鉴定费、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费、签发证(单)费、纺织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收费。
(三)降低收费的执行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四、关于业务系统维护
总局已根据出口农产品、出口纺织服装产品减免收费的要求对CIQ2000系统计费子模块进行了调整,请各局及时下载升级包对系统进行更新。
五、关于减免情况的统计上报
(一)减免收费政策实施期间,请各直属局将收费减免情况按月(每月15日前报上一月份情况)统计报总局通关司。
(二)请各直属局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执行财综[2007]54号文件减免情况按年度(2007年度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底,2008年度为全年)统计并报总局通关司。
(三)对出口农产品、出口纺织服装产品,应按法检目录编码分章分别统计上报出口批次、货值、实际收费额、减免收费额等数据。
联系人:杜宏伟
电 话:010-82261776
传 真:010-82260141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