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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贸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09  

宁政办规发〔202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精神,推动我区对外贸易创新发展,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水平,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

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共建一带一路等重大机遇,突出出口需求导向,坚持巩固传统市场与拓展新兴市场相结合,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合作,策划组织宁夏特色产品境外展示展销活动,支持企业参加线下线上重点展会,鼓励企业通过数字贸易平台拓展国际市场。加快商事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商事法律服务平台作用,提升跨境贸易法律咨询服务水平。(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外办、宁夏贸促会,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壮大外贸经营主体

建立重点监测进出口企业跟踪服务机制,推动解决外贸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环节突出问题。推动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引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贸新业态企业培育发展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集聚和协作配套能力。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外贸企业在减税降费、出口信贷、出口信保、稳岗就业等各项普惠性政策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持续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

实施传统行业提升、特色产业品牌、新兴产业提速工程,培育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推动外向型产业转型升级。持续扩大我区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先进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精细化工、生物医药、特色农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规模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关键零部件、能源资源产品和优质消费品进口。积极争取进出口资质和配额,推动建设区域性进口商品销售中心。做强一般贸易,做大加工贸易,培育新型贸易方式,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银川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产业园区强化开放平台载体功能,提升承接福建等中东部发达地区产业转移能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银川海关,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鼓励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支持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物流发展和海外仓建设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报关报检、仓储物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等服务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优化退税服务,加快退税进度。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推动符合认证标准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加快发展数字贸易,推动建设数字贸易平台,支持企业提升贸易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能力。(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税务局、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贸易促进平台作用

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等贸易促进平台,扩大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对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等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支持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宁夏产品境外展示展销中心、品牌专卖店、仓储物流周转中心、售后服务中心和公共海外仓。发挥驻外经贸事务联络处作用,建设集市场开拓、贸易对接、双向投资促进和市场分析等功能于一体的宁夏境外贸易促进中心。推动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融合发展,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实现贸易投资双向互动、协同发展,带动商品、服务和技术出口。(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博览局、银川海关,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引导外商投资我区电子信息、清洁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创新投资促进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远程推介、视频会议、网上洽谈、云签约等在线招商方式,持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围绕港澳台地区、印度、东南亚以及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开展专题招商,适时举办跨国公司宁夏行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我区企业境外上市和返程投资。深化闽宁协作交流,发挥国家级经开区和重点园区利用外资主阵地作用,积极承接福建省与我区产业关联度高、贸易融合度强的项目向我区转移。推动建立自治区省级领导与跨国公司互访机制,鼓励各地建立市级层面联系跨国公司机制。鼓励各地合理设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额度与标准,支持各地将外资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对出境招商活动、团组申请等给予支持。对于投资1500万美元以上国家鼓励类外资项目,梳理形成清单,实行专人联系制度,提供专业化、全流程服务,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在前期、在建和投产等环节,内外资一视同仁加大用水、用地、能耗、环保等方面服务保障力度。(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外办,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确保外商投资法各项制度在我区切实有效执行。切实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充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构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协调机制,设立投诉和权益保护工作点,向社会公开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完善投诉接收、协调转办、研究处置、及时反馈的闭环处理流程,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各地要保持外资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严格兑现向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优化外商投资服务环境,发挥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区性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着力营造公平经营环境。(自治区商务厅、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市场监管厅,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高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

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更加科学合理设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监管执法检查频次,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实际情况,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信息共享,简化报件审批材料。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金融支持和服务保障

发挥出口信保作用,加大信用限额支持力度,提高风险容忍度。以风险全覆盖平台为抓手,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支持力度,保障普惠金融政策落实。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无抵押无担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加快推广信保+担保+银行融资模式。鼓励中国进出口银行新增贷款规模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贸外资企业。推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外贸外资企业信息共享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保障重点外贸外资企业融资需求。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继续巩固压缩货物整体通关时间,推动规范和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严格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提升口岸收费透明度和可比性。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线上办理比例。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便利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建立贸易预警、产业损害预警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加大对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法律服务的支持力度,提升贸易摩擦应对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依法实施贸易救济和贸易调整援助,维护重点产业安全。全面落实外国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来宁工作便利政策,提高外籍商务人员来宁便利度,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为外贸外资企业商务洽谈、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领域急需人员往来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来宁复工复产外国人实施快捷通道(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科技厅,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

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区内符合条件的优势特色外向型生产企业短期流动资金的存量贷款产生的实际利息,按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支持,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引导企业拓展对外贸易线上渠道,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境外推广推介、线上展览、现场直播、在线洽谈、在线接单,对企业入驻具备相关资质的线上展会平台展位费给予70%的支持,企业利用每个平台不超过4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限额10万元;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切实降低外贸企业融资成本,对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三免三减半优惠。对国家级经开区通过远程推介、视频会议、网上洽谈、云签约等创新方式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每场次给予适当支持,每年不超过20万元。(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自治区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外贸外资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外贸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站位,主动作为,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对各地、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5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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