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17
宁商规发〔2018〕1号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红寺堡区、青铜峡市、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宁县、海原县商务、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脱贫富民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3号)精神,加快全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特制定《关于持续推进农村电商筑梦计划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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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商务厅 张 辉 0951-5960722
自治区财政厅 刘银芝 0951-5069426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8月13日
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持续推进农村电商筑梦计划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号)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脱贫富民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3号)精神,加快全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自治区整合现有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各地要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夯实农特产品“上行”基础,加强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农村电子商务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二、提升农村电商公共服务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级电商服务站要参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商建字〔2016〕17号)要求,完善服务功能,切实增强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重点提升农产品上行促进、网店孵化和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水平。各县(市、区)每年对其所辖县农村电商带动农产品上行成效、创业孵化能力、数据统计与报送、动态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公共服务成效显著的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实际经营者给予一定支持。
三、培育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合作社
各示范县(市、区)要积极推进农商协作,推动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涉农市场主体合作对接,积极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业务。引导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拓展农村业务,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提供网店建设、仓储物流、市场推广、代运营等专业化服务,带动更多企业参与农村电商发展。各县(市、区)每年择优认定一些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农村电商示范企业、示范合作社,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四、打造农村电商筑梦导师服务团队
各示范县(市、区)要立足县级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遴选本地农村电商带头人、优秀企业家、电商专业技术人员等会经营、懂管理、技术精的电商人才,创建农村电商实训基地,建设一支“不走的县域农村电商筑梦导师团队”。筑梦导师团队依托当地电商园区、电商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返乡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返乡创业青年为重点,开展“师傅带徒弟式的”实操培训,培育一批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各县(市、区)根据培训实效,给予筑梦导师服务团队相应的资金支持。
五、支持农村电商创业园区发展
鼓励各示范县(市、区)利用现有园区或闲置厂房建设农村电商创业园,为当地网商和农村创业青年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用房、网络通信、培训、摄影、仓储等电商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园的孵化功能,对有发展潜力的农村网商进行重点孵化,集聚一批扎根农村的电子商务企业。各县(市、区)每年对行政区域内农村电商创业园的服务能力、配套保障水平、农村产品销售金额、带动农村劳动力就业、数据统计与报送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于成效显著的农村电商创业示范园区,给予其实际运营单位相应的资金支持。
六、支持打造农产品网货品牌
各示范县(市、区)要积极支持电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涉农电商主体注册自有商标,开展QS认证,推行产品二维码信息技术追溯,创立自有农产品网货品牌,对电商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品牌持有人相应的资金支持;支持我区优势特色农产品经营企业在京东、阿里等国内知名平台开设官方旗舰店,对其注册年费给予一定支持;对采用视频短片、网红直播等多种网络营销形式展示农产品生产、加工、食用方法并在官方旗舰店推放,且年电商销售额达一定规模的,对网络宣传营销费用给予一定支持。
七、加快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各示范县(市、区)要合理规划和布局农村物流基础设施,推进农村电商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加快村级电商服务网点布局,搭建城乡一体的仓储物流平台,打造“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体系。支持发展产地预冷、冷冻运输、冷库仓储、定制配送等全冷链物流,构建适应农村电商发展的物流配送体系。各县(市、区)对在县域建立物流配送中心,且配送范围覆盖全县所有行政村的,根据快件配送数量和服务质量,给予物流配送企业相应的资金支持。
八、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报道本意见及各地实施细则、示范企业和典型人物,营造农村电商健康发展环境。自治区将通过举办农村电商创业创新大赛和电商节庆活动等方式,激发农村电商创业就业热情,吸引更多市场主体扎根农村创业。
自治区发展农村电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充分发挥协调联动作用,加强农村电商工作的指导协调,对各地实施“农村电商筑梦计划”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适时开展绩效评估。自治区根据各地实施农村电商筑梦计划情况,按照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支持资金。各地要根据农村电商发展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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