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13
宁商发〔2024〕22号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4〕15号)精神,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自治区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商发〔2024〕20号)要求,更好实施汽车和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2.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适用期间、对象条件
第一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分为报废更新补贴和置换更新补贴,两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期间执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二条 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对象须为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让旧车的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消费者为同一人。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适用期间内,个人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内报废注销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宁夏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0000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适用期间内,个人消费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在宁夏区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且在区内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给予相应的补贴。其中,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最高补贴4000元/辆、购买燃油乘用车最高补贴3000元/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通过微信、支付宝、抖音、云闪付等平台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报废更新平台),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向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填报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的开户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信息。
3.填报报废汽车信息,需填写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写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报废更新补贴适用期间内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七条 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报废更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商务主管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八条 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汇总符合报废更新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的报废更新相关信息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各地市与消费者据实结算。
第十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根据2023年底各地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向各地市预拨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自治区财政与地市进行清算。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对各地市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地市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经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审核后,自治区财政厅下达清算资金。
第十二条 各地市按照“总量控制、先到先得、用完为止”的原则,统筹财政资金做好汽车置换更新和购买新车消费,购买新车补贴参照置换更新标准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市对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宁夏监管局适时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地市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各地市设立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市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汽车置换更新具体操作流程。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标准和范围
第一条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7大类二级以上能效、单价1000元及以上家电产品参加以旧换新等活动,通过自治区引导、市县(区)参与的方式给予每台最终成交价格10%、不超过1000元标准补贴,鼓励企业积极让利;对购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单价500元及以上燃气灶具参加以旧换新活动,按照每台最终成交价格20%、不超过1000元标准进行补贴。电动自行车补贴由各地市根据实际参照家电补贴制定标准。
第二条 以旧换新补贴产品范围包含家电类型有:空调(含中央空调,家用立式、挂式空调,一体空调等)、电冰箱(含冰柜、冷藏柜等)、洗衣机(含干衣机、挂烫机等)、电视机、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等)、吸油烟机、洗碗机、微型计算机(含台式机、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等)、打印机(含复印机)、空气净化器(含加湿器)、微波炉(含光波炉、电烤箱、厨房一体机等)、电磁炉(含电陶炉)、电饭煲(含电饭锅、电压力锅等)、电风扇(含空调扇、电暖气等)、净水机(含直饮机、茶吧机等)、扫洗地机(含扫地机、洗地机、吸尘器等)、手机、燃气灶具(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和《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国家标准,具有熄火保护装置)。各地市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的补贴类型。
第二章 补贴规则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按照“总量控制、先到先得、用完为止”的原则,分阶段、有计划的安排补贴资金。鼓励各市、县(区)财政安排资金,引导企业积极主动让利,切实提升财政补贴质效。补贴资金在保障家电以旧换新的前提下可用于购新补贴,购新补贴参照以旧换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政策实施期内,每名消费者最多可享受3次补贴、单次补贴不超过1000元,其中手机不超过1次、燃气灶不超过1次。通过旧机上门回收、照片验证、保价回收等措施保障活动有效开展。各地市可结合活动开展情况灵活调整。
第三章 补贴流程
第五条 家电销售经营主体或废旧家电回收企业向各市、县(区)商务部门进行申报,由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家电以旧换新参与商家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商家名单向社会公示,征集的参与商家资格有效期至以旧换新活动结束。
第六条 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具体实际,可采取利用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开展活动,组织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商家通过第三方平台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消费者。消费者按照各地市确定并对外发布的第三方平台参与资料提交、补贴核销等。
第七条 消费者到活动商家选定新机后,由商家指导消费者填报以旧换新基本信息。小家电可以直接交由销售企业回收,现场核价,集中交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处理;大型家电由销售企业提供“上门送新、返程收旧”服务。
第八条 活动结束后,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需将参与活动商家相关销售数据台账报自治区商务厅,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对参与商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存在恶意刷单或套现等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退回补贴资金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参与企业要求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条件的家电销售实体企业。旧家电回收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已建设有旧家电回收信息平台、回收网络与拆解作业场所的废旧家电回收拆解处置企业。
第十条 理解并同意本次补贴活动规则,按照活动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接受主办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修改活动条款及细则、暂停或取消活动。
第十一条 家电企业网点布局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保证货源充足、供应及时;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家电企业应具备和补贴活动参与支付平台进行对接的能力,有银行对公结算账户,如为个人结算账户则须家电厂商或经销企业推荐并担保,活动启动前无法完成对接的参与企业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 旧家电回收企业应具有与回收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具备和补贴活动参与支付平台系统进行对接的能力,确保消费者在线上申请旧家电回收。
第十四条 无严重失信行为,承诺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积极协调处理补贴活动相关诉求纠纷,具有防范骗补、套补等行为的综合处置能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对家电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消费者交售的旧家电应保证机壳、线路板、供电电源等主要部件齐全。企业销售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府补贴计算基数,是在消费者参与完成商家、销售企业的各项优惠活动基础上的最终成交价格进行核算。销售企业不得先行抬高销售价格,严禁虚假宣传、提前囤积旧家电等。
第十八条 回收的废旧家电应交由正规资质的家电拆解企业处理,不得私自进行拆解或翻新流入二手市场。拆解企业收到废旧家电后,要做好信息登记和统计。
第十九条 各地市要设立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按照“便利居民、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实施细则将视活动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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