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发布>商务政策

自治区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30  

宁商发〔2024〕36号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宁发改规发〔2024〕5号)精神,按照商务部等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要求,为更好促进我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标准

第一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分为报废更新补贴和置换更新补贴。报废更新补贴和置换更新补贴相互不得重叠享受。

对符合《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5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购买燃油乘用车或新能源乘用车的,给予相应的补贴。其中,新购车辆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按照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价格1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贴1.5万元,价格1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8万元。新购车辆为燃油乘用车,按照购车发票金额,价格1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贴1.2万元,价格1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5万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燃料电池三类(机动车行驶证副页有“新能源”标注,挂绿色车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7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登记的燃油乘用车或新能源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购买燃油乘用车或新能源乘用车(以下简称“新车”),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三条  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对象须为个人消费者。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或转让车辆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旧车于本细则印发之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

(三)新车应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在公安交管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新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四条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通过微信、支付宝、抖音、云闪付等平台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报废更新平台),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向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申请人对其提交申报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各地市遴选确定的第三方平台,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向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申请人对其提交申报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填报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的开户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信息。

3.填报报废汽车信息,需填写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写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填报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的开户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信息。

3.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相关页面照片或扫描件(须包含车辆在本细则印发之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等内容);

4.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5.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6.新车注册登记的号牌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VIN码);

7.新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主、副页)照片或扫描件。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转让登记、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六条  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报废更新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商务主管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七条  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分批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提供的银行账户。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审核拨付的补贴信息及资金安排意见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汇总后报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八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自治区财政厅切块预拨至地级市,各地市与消费者据实结算。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根据2023年底各地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合理确定汽车报废更新支持资金规模;综合2023年底各地市常住人口、地区生产总值、汽车保有量、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因素,合理确定汽车置换更新支持资金规模。

第十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总量控制、先到先得、用完为止”的方式实施,资金使用完毕后,该政策随即终止。

第十一条  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补贴资金可调剂使用。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未使用完的国债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据实结算后按程序收回。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对各地市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相关补贴工作的督促指导。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统筹实施,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补贴申请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督促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补贴所需配套资金,做好资金预拨、清算工作,指导地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执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提供补贴申请审核验真所需的车辆相关信息数据,依法查处打击补贴申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落实好补贴申请审核、资金拨付执行、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各地市设立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五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商发〔2024〕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汽车以旧换新更新具体操作流程。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一图读懂|@车主们,宁夏汽车以旧换新政府补贴标准发布!最高2万,速来!


附件下载:

扫一扫 手机浏览

主办: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地址:宁夏银川市民族北街435号蓝泰广场A座
政府网站标识码:6400000063 
宁ICP备05001183号-3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119号
网站支持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访问 宁夏互联网辟谣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