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23
宁商发〔2024〕39号
五市商务、住建、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工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宁发改规发〔2024〕5号)精神,按照《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4〕401号)要求,加快推动我区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家装厨卫“焕新”工作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家装厨卫“焕新”工作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原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装厨卫“焕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4〕401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支持、行业主导、企业让利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企业提供多元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满足多样化家装厨卫消费需求,激发消费潜能,推动家装厨卫“焕新”,助力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实现。
第二章 任务分工
第三条 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统筹家装厨卫“焕新”工作,推动智能家居消费;对接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相关资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与家居卖场、装修、回收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为装修车辆、废旧物资回收车辆、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进出小区提供便利,协助推进家装改造工作,持续推进数字家庭建设工作。自治区民政厅牵头推进适老化改造工作,制定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负责消费者权益保障,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推动制定或完善相关标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推动智能家居产品互联互通,强化绿色家装建材产品推广等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区)商务部门结合鼓励绿色智能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联合属地发改、住建、民政、工信等相关部门,将符合能效(水效)标准的家装建材、家具、智能家居产品(参考名录见附件)纳入政策补贴范围。联合属地相关部门,建立家装厨卫“焕新”重点企业联系机制,覆盖主要生产、销售、回收企业、电商平台和金融机构等相关经营主体,听取政策落实意见建议,加强各方联动对接合作,推出切实惠民便民举措。联动相关部门持续开展“家居焕新消费季”等活动,充分利用“金九银十”、岁末年初等消费旺季,组织上下游、产供销、线上线下各类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供需对接、洽商合作、新品首发、联动促销等。鼓励相关销售企业创新打造体验式交换式家居消费场景。牵头对接当地财政部门分配好相关资金,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工作。对参与政策实施的企业开展数据监测,实时动态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各类产品销售数据。
第五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当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实际,协助属地牵头部门积极推进相关小区家装改造工作。依托房地产等行业协会,打造家装一体化平台,展示优秀家装企业、优质家装产品和优良家装服务供居民消费选择。鼓励、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家装宣传,积极促进家装消费。对参与政策实施的企业开展数据监测,实时动态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各类产品销售数据。
第六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积极利用自治区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平台,落实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工作,定期发布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和服务资讯。推动建设高质量适老化改造公共样板间,推广宣传居家适老化改造样本。对参与政策实施的企业开展数据监测,实时动态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各类产品销售数据。其他具体职责由自治区民政厅制定的工作方案规定。
第七条 各市、县(区)财政局对各级相关部门开展家装厨卫“焕新”补贴工作按照政策给予经费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信贷支持。
第八条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家装、智能家居、适老化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指导消费者协会正确引导消费者维权,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第九条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智能家居产品互联互通,强化绿色家装建材产品推广等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家装厨卫“焕新”补贴政策的宣传引导,引导居民选择环保、低碳、节能的产品和服务,扩大绿色智能消费。鼓励居民在老旧小区改造时,同步开展旧房装修、厨卫、门窗等局部改造。支持社区整合小区资源,为样板间打造、废旧家具回收等提供场地,或利用闲置场所设置“家装便民服务点”提供家具存放、家装信息咨询等服务。强化旧住宅装修安全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与业主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监督,支持物业服务公司与家居卖场、装修、回收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为装修车辆、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出小区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相关家装、智能家居、养老等行业协会可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借助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搭建家装一体化平台,遴选优秀家装企业,供居民消费选择参考。积极组织开展家装厨卫促销、爱心家装等活动,引导企业采取打折促销、换新补贴等方式,积极促进家装厨卫消费。组建行业专家队伍,免费为有需求的消费者提供家装厨卫“焕新”方案,讲解注意事项,解决后顾之忧。制定行业标准,并根据标准引导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多元化、创新型调解消费纠纷矛盾机制,正确引导消费者维权,有效提高诉求解决率。
第十二条 家装企业积极推出适合不同家庭和住房类型的家居整体改善方案,提供价格实惠的产品和服务。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共同推出低息分期促销活动。创新升级集家装、家居、家电与全屋智能业态相融合,多元化产品展示、个性化设计服务、装修施工服务与售后服务于一体的消费场景,推出整套全屋智能家居产品,满足多样化家居时尚消费需求。
第三章 补贴资金、规则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超长期国债资金下达95%、自治区财政配套5%,综合考虑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比、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占比、住房面积、旧房面积保有量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直接将资金下发至五市,各市、县(区)不再安排配套资金,不提高补贴标准。补贴资金采取“先到先得、补完为止”的方式实施,政策实施期内,资金使用完毕,该政策随即终止。到期未使用完的国债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据实结算后按程序收回。各地要引导企业积极主动促销让利,切实提高补贴质效。
第十四条 每个品类每位消费者只能享受1次补贴,每位消费者综合享受补贴额度不超过结算价格的20%,所享受补贴的产品不得与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重复享受,同时符合两项补贴政策的产品,由消费者自行选择。如发生退货,应收回相应补贴。
第四章 补贴对象、范围及品类
第十五条 补贴对象和范围 重点对个人消费者进行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促进智能家居消费进行补贴。
第十六条 补贴品类
(一)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补贴品类:用于旧房装修、局部改造所需的饰面砖、地板、集成吊顶、套装门、淋浴房、洁具、墙面装饰材料等7类装修材料;床、床垫、沙发、茶桌茶几、橱柜、衣柜、书柜、餐桌椅、书桌椅、灯具等10类家居用品。
(二)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品类由自治区民政厅制定发布。
(三)智能家居补贴品类:智能门锁(含智能防盗门)、智能窗帘、智能晾衣架、智能家用监控、智能照明、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智能床(含智能床垫)、智能桌椅(含智能按摩椅、智能沙发)、智能健身设备、智能语音设施(含智能音箱)、智能服务机器人(不含智能扫洗地机)等11类,具体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不得与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产品重合。
第五章 补贴流程及标准
第十七条 补贴以消费券立减形式直补消费者,统一冠名“家装厨卫‘焕新’补贴消费券”。面额设置为满3000元减500元,满5000元减800元,满10000元减2000元,每位消费者实名制领取消费券,每人每个面额限领两张。
具体可参考以下流程:
(一)消费者实名注册并登录第三方平台,进行线上实名认证,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信息后进入领取页面,通过身份验证并签署承诺书后,可领取家装厨卫“焕新”补贴消费券,要对消费券设置合理的有效期等条件,避免消费券沉淀。
(二)消费者在参与补贴的销售商家选购相关智能家居、旧房改造、局部改造补贴品类产品,结算付款时系统将自动核销优惠补贴券,消费者在使用消费券时,无需提供旧物置换,但销售商家应为消费者处理废旧家具(特别是床、沙发、衣柜等可移动家具)提供便利。消费者不能将补贴范围内商品与其他非活动商品一同付款,否则无法享受补贴。
(三)销售商家先行垫付补贴资金,按照规定结款周期,提供销售发票、出库单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各地牵头部门分别审核通过后,拨付相应补贴款项至销售商家账户。
以上流程由各地市按照“便于监管、易于操作”的原则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完善各类风险控制条款。
第六章 发票及参与商家要求
第十八条 消费者到参与商家购买补贴范围内的相关产品,须开具合规的销售电子发票,发票开具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本政策面向个人消费者,发票应开具给个人,为便于监管审核,开具发票时要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录入消费者身份证号码;并在备注栏备注“本发票已享受自治区家装厨卫‘焕新’补贴消费券”。发票不得开具给任何组织或机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应为“消费者个人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
第十九条 各地应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第三方平台和参与商家,参与商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备完善的商品收旧、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等综合服务能力。
(二)参与商家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对公账户、产品目录等须满足能够正常开展活动的条件,能够垫付消费补贴资金。
(三)具有记录、统计有关销售信息的能力,能够按规定定期报送销售和补贴数据。
(四)理解并同意本次补贴规则,按照当地实施方案细则开展工作。
(五)无严重失信行为,参与我区历次各级政府促消费活动无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积极协调处理补贴相关诉求纠纷,具有防范骗补、套补等行为的综合处置能力。
各地市遴选参与商家不得另行设置门槛和限定条件,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经营主体,线上平台和线下渠道参与家装厨卫“焕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家装厨卫“焕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统筹实施,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消费券申领、核销,审核销售企业数据材料,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预拨、清算工作,指导地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执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商务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加强工作统筹,确保活动顺利推进。各级商务、住建、民政主管部门采取不定期抽查检查、第三方监管、各县区政府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政策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落实好消费券申领及核销、审核销售企业上报数据及材料,及时拨付资金,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线下商户的巡查、暗访,督导规范参加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置商户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
第二十三条 服务平台加大技术力量投入和风险管控,组建本地专业团队,及时解决家装厨卫“焕新”工作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咨询及投诉,有效防范舆情发生,快速阻止套现骗补,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交不法行为线索并配合开展侦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各家居卖场加大宣传力度,督导卖场内各商户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四条 参与商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全过程接受监管、检查和审计,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保证相关凭证、台账等信息真实性。
(一)参与商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暂停直至取消参与活动资格:
1.服务问题突出的。
2.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种类、规格等)。
(二)参与商家存在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出售旧家居、虚标能效水效等行为的,立即取消参与活动资格,并追回骗取的政府补贴资金。
(三)不允许对享受过补贴的发票故意红冲,一经发现,即刻取消商家参与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并列入失信名单。
(四)各地应对参与商家实施动态管理,凡有参与商家名单动态调整的,各地市应通过第三方平台、官网等各类方式向社会及时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要设立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宣传活动,扩大政策知晓度。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厅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变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具体方案由自治区民政厅另行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止,实施期内补贴资金发放完毕自动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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