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30
为稳定增加汽车类大宗消费,充分发挥大宗商品对消费的带动作用,拟定于9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汽车购新(第二批)政府补贴活动。
一、补贴适用对象的条件
申请本次汽车购新补贴的对象须为个人消费者,本次汽车购新补贴与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置换更新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二、补贴范围、期间、标准
适用期间(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内,按照“总量控制、先到先得、用完为止”的原则发放200个补贴名额,个人消费者在沙坡头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乘用车新车,且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可申报相应的补贴。
购新补贴分两种额度:①购买七万元以下汽车,其中,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可申报补贴3000元(汽车企业承担1000元)、购买燃油乘用车可申报补贴2000元(汽车企业承担500元)。②购买七万元及以上汽车,其中,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可申报补贴4000元(汽车企业承担1000元)、购买燃油乘用车可申报补贴3000元(汽车企业承担500元)。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应于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完成开具。
三、补贴申领方式
拟申请汽车购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通过登录中国银联“云闪付”APP,选择“2024年中卫市消费品以旧换新”“沙坡头区汽车购新补贴”栏目,按照活动细则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四、资料提交
1.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填报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的开户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信息。
3.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写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于购新补贴适用期间内取得。
五、申请及审核
(一)、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用户可以通过“补贴申领方式”中所列明的渠道向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提出购车补贴申请。
(二)、审核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补贴申请发放过程中,经比对有以下情形的,将退回申请:
1.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企业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沙坡头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2.申请人已使用方案中所明确的三类补贴之一的。
3.申请人未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车,且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六b。
4.申请人购买的新车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用途,或在补贴申请期间,新购车辆的使用性质转为营运属性、车辆已不在申请人本人名下的。
审核结果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通知申请人补正信息,申请人可以按照信息补正要求,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三)、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需重新在平台提交资料,3个工作日内审核予以通过。
(四)、资金拨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审核通过后,且经公示无异议的,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审议后定期汇总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报沙坡头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沙坡头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六、便民渠道
个人用户如需咨询本则有关内容,或者查询相关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申报平台查询,或者致电热线电话咨询。
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0955-8806338
七、监督管理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附加费用。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沙坡头区工信和商务局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