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31
宁商规发〔2025〕4号
五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税务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汽车报废更新
第一条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登记在本人名下的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第二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采取“先领取资格、再申报补贴”的方式实施。补贴资格券按期“定量投放、先到先得”,每期投放名额可动态调整并在资格领取平台同步更新,资格券有效期为30日,获取资格券后因新购车辆产能受限无法按时交付的,凭有效证明资料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60日,且申请延期后的资格券有效期最晚不得超过2026年12月31日。资格券具体投放进度由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确定。
(一)资格领取:个人消费者通过资格领取平台完成实名认证并领取补贴资格券。资格券发放地级市须与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级市一致。
(二)补贴申请:获得资格券的消费者,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提交补贴申请,并上传资格券凭证及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
2.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包含电子凭证)或扫描件;
3.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第三条 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须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须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参与申请补贴的资格领取人、报废汽车所有人、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在宁夏区内开具或办理;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二章 汽车置换更新
第四条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第五条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采取“报名、摇号、中签、申补”的方式实施。补贴名额按期定量投放,每期投放名额可动态调整并在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平台同步更新。具体投放进度由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确定。
(一)报名:个人消费者通过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平台进行报名,报名地级市须与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级市一致。
(二)摇号:报名截止后,在公证机构监督下,通过计算机随机摇号确定中签名单并予以公布。中签资格有效期为30日,中签后因新购车辆产能受限无法按时交付的,凭有效证明资料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60日,且申请延期后的中签资格有效期最晚不得超过2026年12月31日。
(三)补贴申请:中签消费者须在有效期内,通过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平台提交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
2.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至第4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3.新购置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四)未中签消费者可继续参与后续批次报名。中签消费者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的,视为放弃本次补贴资格,其对应的补贴资金额度滚动至下一期资金池统筹使用。
第六条 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时间,以及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时间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时间,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参与申请补贴的中签人、乘用车旧车所有人、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所转让的乘用车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所新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在宁夏区内开具或办理。
第三章 补贴审核与兑付
第七条 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补贴申请审核的组织实施,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平台及时反馈审核结果。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点击确认。
第八条 自治区进一步完善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功能,健全商务、公安、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机制,提高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审核效率。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按统一标准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各地市通过数据接口按要求实时全量推送补贴申请发放等相关数据。
第九条 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联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数据,为各地市提供报废乘用车回收和注销登记、新购置乘用车注册和转让登记、乘用车旧车转让登记、新能源乘用车车型、新购置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辅助高效开展补贴申请信息审核工作。
第十条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为各地提供相关信息核查比对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商务主管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申请人对其提交申报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信息不清或逾期申报的,均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且信息完整准确的补贴申请,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
第十二条 各地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指标下达至同级商务部门,商务部门及时审核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并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按程序拨付至消费者。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及自治区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实施汽车以旧换新等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实行总量控制,注重“时序性”和“均衡性”原则,保障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全年有序实施。如各地市实际补贴超出分配额度,超出部分由各地财政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月均衡使用,各地市结合本地区支持资金规模,合理把握工作节奏。
第十五条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清算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协同,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及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政策统筹协调,协同做好政策实施情况跟踪评估。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配套、下达、清算及监督等工作。各级公安部门配合做好车辆验真所需的注册登记、注销等相关信息审核,依法查处打击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交易、篡改申请材料信息、虚开发票、捆绑销售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提供补贴申请审核验真所需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等信息数据,并配合做好线下核对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对无法通过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的发票,配合提供发票真伪查验服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质量违法、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各地市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不得要求将拟转让或报废的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各地市要严防骗补套补等问题,地市财政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补贴申请审核、建立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咨询渠道,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合法报废车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积极引导消费者将拟报废车辆交售至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严禁向未经资质认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交售报废车辆。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肃查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为,重点对新车销售企业等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规回收、拆解报废车辆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与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市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厅、宁夏区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一图读懂|2026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来啦!按车价比例补贴,最高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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