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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已结束][无相关意见建议]

  发布时间:2018-05-1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推进我区物流降本增效,着力营造物流业良好发展环境,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由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27个部门配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572635725@qq.com

二、传 真:0951-5960708

三、通信地址:宁夏银川市民族北街435号蓝泰广场A 座2007室,邮编:75000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8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精神,深化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聚焦影响物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和瓶颈制约,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为支撑,以完善落实物流管理和支持政策为路径,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社会物流运行效率,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二、重点行动

(一)加大降税清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积极落实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严格执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物流业增值税相关政策,完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制度。(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负责)

2.合理降低车辆通行费用。积极开展我区部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推行载货类车辆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并给予适当通行费优惠。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负责)

3.做好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相关工作。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工作,推进税务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确保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税局、财政厅负责)

4.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积极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负责)。全面严格落实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政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进一步降低机场地面操作费用,强化集货能力,降低航空物流综合成本(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负责)。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物流运营主体活力。

5.优化道路运输通行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区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工作,优化许可程序,缩短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提升大件运输许可管理水平。落实跨省大件运输许可全国联网,由起运地省份统一受理,沿途省份限时并联审批,一地办证、全线通行。落实国家有关优化低危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政策,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不同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运输。强化对危险性较高的“爆炸、剧毒、强腐蚀性 ”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促进安全便利运输。优化车辆限行、禁行措施,完善配送车辆通行证管理制度,规范通行证办理、发放和使用程序。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协同开展共同配送、夜间配送。在全区开展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发放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邮政管理局负责)

6.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制定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由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计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避免重复罚款。原则上所有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要科学合理,符合治理工作实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路货运罚款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落实罚缴分离。(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负责)制定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明确处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工作措施,每季度对“一超四罚” 等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必须持合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设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完善公路货运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宁夏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有效作用,完善公路执法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完善道路货运证照考核和车辆相关检验检测制度。进一步完善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与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违法失信计分与处理,建立从业人员违法信息共享及制约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积极推进年审结果签注网上办理和网上查询,探索实行车辆道路运输证异地年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合并,并允许普通道路货运车辆异地办理年审,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会同质监局负责)

8.精简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邮政局统一安排部署下,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快递领域工商登记“一照多址”改革。进一步简化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完善末端网点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自治区工商局、邮政管理局负责)

9.推动货运通关便利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快推进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深入实施检验检疫一体化,提高检验检疫通关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宁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一点接入、共享公用、免费申报,年底前完成70%的业务覆盖率。(自治区商务厅、银川海关、宁夏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提升物流综合服务能力。

10.加强对物流发展的规划和用地支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对物流业的支持和保障作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在综合交通枢纽、产业集聚区等物流集散地布局和完善一批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项目。确保规划和物流用地落实,禁止随意变更。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区级示范的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物流企业供应土地。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各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11.统筹推进物流枢纽布局建设。加快我区向西开放国际通道和陆海联运通道建设,大力拓展空中航线,促进航空口岸、航空物流园、综合保税区、通航产业园融合发展。依托银川公铁物流园建设银川国际公铁物流港;依托石嘴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惠农陆港,建设陆港经济区物流核心区;依托中宁陆港、中卫迎水物流园建设中卫陆港。积极对接国家级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完善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支撑保障区域和产业经济发展的综合物流枢纽,并在规划和用地上予以重点保障。(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12.推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发展。加快推进银川南、惠农、中卫等铁路物流中心、西夏国际公铁物流园、灵武陆港物流中心和惠农、银川开发区、中宁等陆路口岸中转联运设施,以及银川河东国际机场货运中转站的新建和改造,强化多式联运基础设施衔接。深化与青岛、天津、连云港、曹妃甸等沿海港口业务合作,继续拓展国际货运班列的公铁、公铁水联运路线。引导企业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探索农产品运输厢式半挂车多式联运和驮背运输,减少货物接驳转运环节,大力发展公路甩挂运输。(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邮政管理局、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兰州局集团公司银川货运中心负责)

13.完善城乡物流网络节点。支持建设城市共同配送中心、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缓解通行压力,提高配送效率。加强配送车辆停靠作业管理,结合实际设置专用临时停车位等停靠作业区域。加强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相关单位物流资源与电商、快递等企业的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衔接,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加强物流渠道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寄递物流全过程跟踪和实时查询。(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邮政管理局、供销社、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14.拓宽物流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作用,为物流企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渠道(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方案,通过完善供应链信息系统研发,实现对供应链上下游客户的内外部信用评级、综合金融服务、系统性风险管理。支持银行依法探索扩大与物流公司的电子化系统合作。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针对物流企业开展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银监局、商务厅负责)

(四)加快推进物流仓储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提高运行效率。

15.推广应用高效便捷物流新模式。大力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运力优化、“互联网+”运输协同、“互联网+”仓储交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育一批骨干龙头企业,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通过搭建互联网平台,创新物流资源配置方式,实现货运供需信息实施共享和职能匹配,减少迂回、空驶运输和物流资源闲置。(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负责)

16.开展仓储智能化试点示范。推广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及装备,加快智能化发展步伐,提升仓储、运输、分拣、包装等作业效率和仓储管理水平,降低仓储管理成本。(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宁夏现代物流协会、宁夏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负责)

17.加强物流装载单元化建设。加强物流标准配套衔接。推广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从商贸领域向制造业领域延伸,促进包装箱、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上下游设施设备标准化,推动标准装载单元器具循环共用,做好与相关运输工具的衔接,提升物流效率,降低包装、搬倒等成本。(自治区商务厅、经信委、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质监局、兰州局集团公司银川货运中心负责)

18.推进物流车辆标准化。加大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力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8年7月1日前完成我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保持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的延续性,合理确定过渡期和实施步骤,2018年上半年启动不合规平板半挂车等车型专项治理工作,分阶段有序推进车型替代和分批退出,保护合法运输主体的正当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推广使用中置轴汽车列车等先进车型,促进货运车辆标准化、轻量化。鼓励农村物流车型标准化建设。(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经信委、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深化联动融合,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19.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结合《中国制造2025》战略部署,研究制定推进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第三方物流发展,对接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提供精细化、专业化物流服务,提高企业运营效率。鼓励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将自营物流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物流服务。(自治区商务厅、经信委、邮政管理局负责)

20.加强物流技术和装备研发。鼓励制造业企业研发生产智能物流平台、物流搬运设备和节能环保的电动物流车辆,提升物流业服务能力,解决城市物流配送难题。鼓励物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科技创新能力,扶持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各类科技型企业。(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负责)

21.提升制造业物流管理水平。建立制造业物流成本核算制度,分行业逐步建立物流成本对标体系,引导企业对物流成本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物流管理水平。(自治区经信委、商务厅、统计局负责)

(六)打通信息互联渠道,发挥信息共享效用。

22.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推进航空、铁路、公路、邮政及公安、工商、海关、质监等领域相关物流数据开放共享,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公用、信息互通。依托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为行业企业查询和组织开展物流活动提供便利。依托部门、行业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物流信息互联共享。推广应用电子运单、电子仓单、电子面单等电子化单证。(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建立健全物流行业信用体系。研究制定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办法,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债券发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自治区商务厅、宁夏现代物流协会、宁夏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七)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营造优良营商环境。

24.探索开展物流领域综合试点。

顺应物流业创新发展趋势,选取部分市县开展试点工作,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破除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入推进物流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探索建立物流领域审批事项的“单一窗口”,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流降本增效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全区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7—2018年)》(宁政办发〔2017〕6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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