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12
宁商发〔2017〕27号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银川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效发挥电子商务提振内需、扩大消费、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作用,依据《2017年商务发展促进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规定,现将申报2017年商务发展促进资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运营。
1.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支持企业自建B2B、B2C、O2O等交易模式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支持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应具备支持多语言展示,且已实现线上交易、支付结算等功能,能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对已投入正式运营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在申报时限内产生的实际投资(包含但不限于平台建设、宣传推广、软件开发、硬件购置等费用),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奖励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且单个企业的奖励支持不高于100万元。
2.运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在自有平台或第三方平台上年销售宁夏产品且年出口销售额高于100万元的企业,奖励支持资金按出口销售额每增加1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支持,单个企业的奖励支持不高于50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租赁)。
建设(租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海外仓且已投入正常运营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外仓且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给予年租金费用支持。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投入的30%,且单个企业的奖励支持不高于200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商产品分拨中心建设。
建设进出口产品分拨中心或保税展示交易中心等跨境电子商务配套设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进出口产品分拨中心或保税展示交易中心等跨境电子商务配套设施,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或建设费用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且单个企业的奖励支持不高于2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入驻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贸易。
鼓励我区进出口企业自积极与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eBay、Amazon、敦煌网等第三方平台对接合作,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入驻国际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出口销售宁夏商品且年交易额大于100万元的企业,按出口销售额每增加1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支持,单个企业的奖励支持不高于50万元。
(五)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设线下体验店。
对在我区新建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营业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支持我区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发展。
对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并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销售产品,年销售额突破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实现网络化定制销售的创新型企业,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报2017年商务发展促进资金(外经贸)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二)自建项目需自2016年1月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投入正式运行,有交易记录;租赁项目需正式上线超过一年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复印新版营业执照)、从事电子商务相关的必备资质证明(如ICP备案、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及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所有纸质资料须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版;
2.申报单位须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签署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需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3.《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度商务发展促进资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其他资料。
1.跨境电商平台。
申报“跨境电商平台建设、运营”项目还需提供:平台基本情况、实际投入情况及相应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2.跨境电商海外仓。
申报“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租赁)”项目还需提供:海外仓的建设(租赁)基本情况、海外仓的照片或视频等证明材料、海外仓所有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文件等相关文件,非中文文件的主要内容需提供中文翻译。
3.跨境电商产品分拨中心。
申报“跨境电商产品分拨中心”项目还需提供:分拨中心的基本情况、对跨境电商进出境商品进行存储、分拣分拨的照片或视频证明材料,分拨中心所有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文件等相关文件,非中文文件的主要内容需提供中文翻译。
4.企业入驻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
申报“企业入驻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项目还需填报:《跨境电商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跨境电商交易情况统计表》(附件3)。
5.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
申报“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项目还需提供:线下体验店的基本情况、对跨境电商进出境商品的展览展示照片或视频证明材料,线下体验店所有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文件等相关文件。
6.传统外贸企业转型。
申报“传统外贸企业转型”项目还需提供:利用跨境电商平台销售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水、通关手续、物流配送底单等。
三、申报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报时限要求。
2017年商务发展促进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部分)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2017年商务发展促进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部分)扶持项目起止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公开申报及项目初审。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及银川综保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签章完成初审意见(申报材料核盖主管部门印章及骑缝章)。
在申报截止时间前,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及银川综保区管委会将经审核过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以快递的形式寄送至自治区商务厅(电子商务与服务贸易处)和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三)项目评审及资金分配。
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将共同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及银川综合保税区报送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同时出具评审结果及资金分配意见,报自治区商务厅厅务会研究后执行。
(四)结果公示。
自治区商务厅将经厅务会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商务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
项目公示无异议的,支持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市财政局和商务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具体拨付工作。
五、相关要求
各申报企业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各类财政资金,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生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自治区商务厅电子商务与服务贸易处:程亮
联系电话:0951-5960723
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刘银芝
联系电话:0951-5069429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设立海外仓
2.跨境电商基本信息统计表
3.跨境电商交易情况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