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3
宁商规发〔2023〕3号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实施“宁财融”工程 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23〕37号)要求,为鼓励和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加大投资,推动全区消费提档升级,自治区商务厅制定了《自治区扩大消费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抓好项目征集报审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扩大消费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需求促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实施“宁财融”工程 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宁党办〔2023〕37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加大投资,推动宁夏消费提档升级,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扩大消费贷款贴息是指《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实施“宁财融”工程 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宁党办〔2023〕37号)中所列扩大消费相关项目发生的商业银行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的财政政策。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自治区扩大消费贷款贴息政策项目筛选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组织。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贷款贴息支持范围及方式
(一)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项目。对经营主体提升亮化标准、丰富经营业态、突出品牌特色、完善基础设施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200万元。
(二)智慧商圈(含智慧商店)建设项目。对具备一定基础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百货零售企业建设智慧商务、智慧设施、智慧服务、智慧营销等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 12 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200万元。
(三)夜间经济示范区项目。对经营主体依托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特色餐饮美食街、品牌餐饮店等发展夜间经济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2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流通企业。
2.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3.申报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齐全,且项目已建设完成。
4.申报贴息的贷款必须是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且申请贴息部分利息已偿还。
5.当年通知文件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组织申报。自治区商务厅发布申报工作通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审核流程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审核推荐。企业申报时,由其承贷的金融机构对每一笔申请的贷款金额、期限、贴息金额等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由企业报当地市级商务部门初审。五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根据申报工作通知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及申报资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自治区商务厅。
第九条 项目审核。自治区商务厅审核申报项目核准备案等审批文件、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资料原件,根据银行确认的贷款信息结合资料审核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及贴息额度。
第十条 征求意见。自治区商务厅对经初步审核确定的项目,就项目实施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等事项,征求自治区各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拟定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项目,由自治区商务厅依据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贴息标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拟定贴息项目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项目名单在门户网站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开展复审与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下达资金。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商务厅下达资金分配计划,并报自治区财政核拨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早日建成达效。
第十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停止资金拨付:(一)项目实施单位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完成既定目标的;(二)其他因素导致项目实施单位不再具备补助条件的。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按要求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等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审核、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恶意重复申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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