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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扩大消费贷款贴息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2  

宁商发〔202413号

各市、县(区)商务、财政部门,宁东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实施“宁财融”工程 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宁党办〔2023〕37号)、《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扩大消费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商规发〔2023〕3号)要求,为鼓励和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加大投资,推动宁夏消费提档升级,现制定《扩大消费贷款贴息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扩大消费贷款贴息申报指南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实施“宁财融”工程 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宁党办〔2023〕37号)要求,为进一步扩大消费,支持相关领域商贸流通业主体健康发展,制定如下贷款贴息申报指南: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按照“宁财融”工程要求,鼓励和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加大投资,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对扩大消费项目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推动宁夏消费提档升级。

二、支持方向和方式

(一)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项目。对经营主体提升亮化标准、丰富经营业态、突出品牌特色、完善基础设施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200万元。

(二)智慧商圈(含智慧商店)建设项目。对具备一定基础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百货零售企业建设智慧商务、智慧设施、智慧服务、智慧营销等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200万元。

(三)夜间经济示范区项目。对经营主体依托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特色餐饮美食街、品牌餐饮店等发展夜间经济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2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在我区开展上述支持范围内的经营业务,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三)申报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齐全,且项目于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建设完成。

(四)申报贴息的贷款必须是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且申请贴息部分利息已偿还。

(五)跨年度申报贴息的贷款利息支出,企业自由选择起始时间,最高不超过12个月。

(六)当年通知文件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

四、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主体在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融信息管理平台(https://222.75.42.3:9000/)根据指引填写申请表,内容包括经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身份证明)、项目简介、贷款合同、放款凭证、付息凭证、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及付息情况证明、施工或购置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企业申报时,由其承贷的金融机构对每一笔申请的贷款金额、期限、贴息金额等进行审核,经营主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项目申报日为4月1日-4月30日。

(二)市级初审。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贴息的经营主体的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符合条件的贷款金额、贴息金额等基础情况进行审核查验。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贷款银行、建设内容、贷款额度、贴息标准及贴息额度等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开,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15日之前通过宁财融信息管理平台提交自治区商务厅复审。

(三)区级复核。自治区商务厅按照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的申请,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复审,复审无误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结算,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五、有关要求

(一)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调研摸底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强组织、申报、筛选、初审全流程管理,加强项目跟踪管理,督促项目高效运营

(二)五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停止资金拨付:

1.项目实施单位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完成既定目标的;

2.其他因素导致项目实施单位不再具备补助条件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要求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等资料,以备核查。

(四)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审核、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恶意重复申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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