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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1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78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6〕88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25号)、《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商通〔2017〕64号)精神,现就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重点
    统筹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经费以企业承担为主,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重点支持枸杞、葡萄酒、牛羊肉、粮油、瓜菜等特色产品追溯体系、乳制品全过程信息追溯体系、第三方追溯服务、追溯技术与追溯模式创新和打造重要产品追溯示范区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示范项目建设。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在自治区内注册满三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在本地注册有分支机构满五年,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近年来企业运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已获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同类项目(不包括升级改造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其他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建设内容应符合《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商通〔2017〕64号)有关要求。
    (四)实际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应与申报单位一致,项目建设范围仅限于区内企业,并承诺申报项目能够按申报计划实施。
    (五)优先支持企业已建有追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以及第三方追溯信息管理平台示范项目申报。
    (六)鼓励上下游企业或经营类型相同的多家企业联合申报。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项目承诺书、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追溯需求、信息化现状、人员、财务状况等)、建设内容、投资金额等,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申请书(附件1)。
    (二)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目标、系统架构、主要任务、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的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等。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投资资金情况、预算资金用途及细化方案等,不得申报与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无直接关联的预算费用(附件2)。
    (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注册商标、品牌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等。
    (六)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对于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商务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或其他机构失信行为不良记录纳入商务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四、申报和审定程序
    (一)申报及评审。申报单位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至所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负责;由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开展申报工作评审会,提出评审意见,并经各市领导小组确认后,将申报材料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二)公示。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自治区商务厅同时在门户网站对列入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下达项目建设任务通知书。
    五、报送要求及时限
    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要求标准A4纸(210mm×297mm),双面打印,正文要求宋体、小四、行距1.5倍,有目录和页码。封面注明企业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各相关企业按照要求于5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至所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务必于5月30日前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报备。 
    联系人:张晓燕  0951-5960717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申报书
         2.宁夏回族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4月18日
 

附件下载:

附件2.doc
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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