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3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5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各典型企业,各行业协会,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扎实做好宁夏2013年是商贸流通业统计数据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的商贸流通业统计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根据《通知》要求,2013年度企业数据报送(2012年数据)工作将于3月20日开始、4月5日前结束,请五市商务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及时安排部署,指导企业按时、保质完成数据上报工作,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指标完整、数据准确。同时,为进一步明确商务主管部门与典型企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将统计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形成长期稳固的联动机制,3月29日前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与辖区典型企业签订统计工作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2),并将《协议》报商务厅电子商务和信息中心备案。
  (二)3月29日前,请厅机关各有关处室提供相关行业的数据资料(见附件1)和分析报告。
  (三)3月29日前,请各典型企业通过商务部商贸流通业行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报送2012年度数据。
  (四)各行业协会要协助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数据的报送和督报工作,并提供2012年相关行业发展情况材料。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任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典型企业要把统计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任务持续抓紧抓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进度安排,严格按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五市商务主管部门特别要对企业数据和行业报表报送工作抓细抓实,严格把关,确保数据全部合格。
  (二)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统计工作质量管理、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和发布等各项制度。要加强工作考核,特别加强对企业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价,完善激励机制,确保相关制度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到管理规范、绩效可考、责任可究。
  (三)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和支持机构建设。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行业统计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根据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的需要,充实一批懂统计、明制度、善分析的专业人员,增强统计队伍力量。同时,充分发挥有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协会、学会组织的作用,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协同效应,为统计工作持续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联 系 人: 孟  娜  马晓东
    联系电话: 0951-5034313
    电子邮箱: 
swt_xxzx@163.com
    传    真: 0951
-6024457

扫一扫 手机浏览
主办: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地址:宁夏银川市民族北街435号蓝泰广场A座
政府网站标识码:6400000063 
宁ICP备05001183号-3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119号
网站支持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访问 宁夏互联网辟谣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