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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6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宁东经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安全生产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商务领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商务厅对本级受理的区内商贸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商务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瞒报谎报事故进行举报。鼓励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实名举报。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受理、属地管理”和“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坚持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严格保密举报信息。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是指已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隐瞒未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经举报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行为,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经举报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

第七条  举报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一)成品油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以及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未按《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系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事项清单〉的通知》(商办建函〔2024〕321号)要求采取措施消除相应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拒不执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

(三)大型商业综合体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突出的;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四)在餐饮场所违规储存大量液化气瓶,或者在后厨区域同时违规使用双气源。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六)对商贸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受理程序:

(一)举报人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也可通过信函、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的,10日内开展现场核查;需多部门联动的,报请同级安委会协调;

(三)对瞒报谎报事故、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隐患,应立即组织核查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

第九条  核查时限:

(一)一般举报事项30日内办结;

(二)复杂事项经批准可延长30日,并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三)核查结果应在办结后10日内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信息及证据(如照片、视频、单据等),不得捏造事实。对恶意诬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情形或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奖励认定:

(一)同一线索首位实名举报人享有奖励权,多人联名举报的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二)正在调查处理或已立案、结案的举报不重复奖励;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商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不在奖励之列;

(四)各级商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三条  奖励发放程序:

(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如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二)举报人接到办理领取奖金手续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到指定地点提交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逾期未提交领取奖金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三)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或财政集中支付方式发放。

第十四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纳入部门预算,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部门应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违者依法追究责任。举报材料按“一案一档”保存,留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六条  对虚假举报、骗取奖励的,追回奖金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一)推诿、拖延核查或泄露举报信息的;

(二)伪造核查结果或挪用奖励资金的;

(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在同级人民政府统筹下建立健全本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并组织开展举报奖励管理工作。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日。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告知书

2.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登记表

3.授权委托书

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通知书

5.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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